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河府〔2023〕44号

颁布部门:河源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4-20生效日期:2023-06-01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河源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4年6月1日起,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不达标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28年5月31日失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
河源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通告
广东省河源市气象局关于加强2024年度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