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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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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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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府〔2023〕44号

颁布部门:河源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3-04-20生效日期:2023-06-01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河源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4年6月1日起,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不达标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28年5月31日失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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