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浙应急基础〔2023〕91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16生效日期:2023-05-16

各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矿安〔2023〕55号)要求,现将《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下矿山安全整治、露天矿山安全整治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16日

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近期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浙江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已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整治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明晰标准、提升本质、完善管理,推动全省认真排查和整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落实落细各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有效预防转变,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为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目标。按照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推动矿山企业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纠率100%;应急管理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本部)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覆盖率100%,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率100%;全面推动矿山安全数字化建设,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完成率达100%,并接入省厅矿山安全数字化(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监管平台。

  (三)整治范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单位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四)整治时间。2023年5月至12月。

  二、整治标准

  (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重点整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技术工作不规范、安全培训走过场、违规动火作业、违规检维修、使用淘汰的装备工艺、提升系统未按照规定监测检验、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非法外包、违法违规勘探等问题。整治标准参见“浙应急基础〔2022〕148号”文件的附件1。

  (二)地下矿山。重点整治未按照要求完成采空区、塌陷区等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未落实顶板、火灾、中毒窒息、水灾、提升运输等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整治标准参见“浙应急基础〔2022〕148号”文件的附件2。

  (三)露天矿山。重点整治未按照要求落实边坡坍塌风险管控措施、未按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整治标准参见“浙应急基础〔2022〕148号”文件的附件3。

  (四)尾矿库。重点整治溃坝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排水设施不完善、未经批准擅自加高坝体等问题。整治标准参见“浙应急基础〔2022〕148号”文件的附件4。

  (五)采掘施工企业。重点整治资质挂靠、以包代管和安全能力不足、乱铺项目等问题。具体参见“浙应急基础〔2022〕148号”文件的附件5。

  三、主要任务与时间要求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持续深化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采掘施工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和地下矿山顶板、水、火、粉尘、坠罐跑车及尾矿库溃坝、尾矿泄漏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各环节自查自改,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并重点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系统性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自查自改第一责任人,必须每月牵头开展一次系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落实全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切实做好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并按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考核追责,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并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5月底)

  3.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各矿山企业要按照已经印发的地下矿山整治、露天矿山整治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整治工作。重点做好重大灾害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地下矿山采掘接续、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和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透水、瓦斯突出、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按照相关方案明确的时间要求落实)

  4.强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保证紧急情况时及时撤人(5月底前);要开展1次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6月底前);要开展1次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主汛期前);矿山企业在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地下矿山至少开展1次井下火灾、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6月底前),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二)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提升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5.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省厅和矿山较多的市级应急管理局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非煤矿山21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省厅组织的全省矿山安全监管干部培训班在5月底前完成,相关市应急管理局培训班在6月底前完成)

  6.开展精准执法检查。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本部)开展一轮“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中,单班下井人数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三等以上运行尾矿库由省厅负责执法检查;在建矿山、其他运行尾矿库和停用的三等以上尾矿库、设计最终边坡高度1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项目部数量在15个以上的采掘施工企业(主要检查企业本部,可视情况对项目部开展必要的抽查)由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执法检查;县级应急管理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抓好闭环整改。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做好行刑衔接案件查办。(9月底前)

  7.建立健全问题隐患问责机制。要突出对矿山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问题明显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照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实施“一案双罚”。(5月底前)

  8.强化矿山安全执法监督。按照“前有执法、后有全过程的执法监督”的要求,加大对监管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要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建立监管执法效能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排名长期靠后、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地方和相关执法人员,及时督促、提醒、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6月底前)

  9.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发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活动,实现对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充分依托“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相关矿山、尾矿库的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网上巡查,对发现问题开展精准执法;要针对主汛期、极端天气等重点时段,密切关注矿山、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指标,做到早会商、早预警、早防范,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推动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有效落实。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常态化工作)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领导矿山安全的工作水平。

  10.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按照国家要求,省厅对各市、各市对有关县(市、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建立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等。(8月底前)

  11.加大对重点县和重点企业督导力度。省厅对常山、青田、遂昌等3个重点县及单班下井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进行重点督导,相关市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或乡镇进行重点督导。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县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整改,对整治工作推动不力、企业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非法问题突出的要进行约谈、曝光。(8月底前)

  12.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要推动当地政府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6月底前)。对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应急管理局要负责挂牌督办,并建立整改销号台账(5月底前)。各市要将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对县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地区,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12月底前)。

  13.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容,对各地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宣传报道,交流推广。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开展矿山安全警示教育,曝光一批矿山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形成社会各界对矿山作业安全高度关注的浓厚氛围,全面推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6月底前)

  五、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底前)。各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方案迅速传达到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改和督导帮扶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省厅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帮扶。市、县级应急管理局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组织完成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严格执法阶段(2023年9月底前)。按照重点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通过差异化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各市、县(市、区)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重点企业、重点地区进行回头看,全面完成相关执法处罚,巩固整治成效。在“回头看”的基础上,对本地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与综合整治评估报告一并于2023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厅安全基础处。

  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扎实抓好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要定期调度掌握工作进展,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有关安排,每月底向省厅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及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梁益平,电话:0571-81050453。

同地区相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厂网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导则(试行)》和《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检测数据汇交入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导热油装置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等3个指南的通知
工贸类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T/ZAWS 0016—202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提升房屋建筑工程防风防洪能力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提升房屋建筑工程防风防洪能力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