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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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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23〕60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5-30生效日期:2023-05-3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9月18日印发的《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5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30日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搜救海上遇险人员。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等。

  1.2.3本预案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相关条约以最新修订为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管辖海域和山东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则8.2)。

  1.5工作原则

  海上搜救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快的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是全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地方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是沿海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要求而制定的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沿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驻鲁有关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含同级政府海上搜救应急专项预案规定的应急任务,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4)操作手册:上述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操作手册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

2 组织体系

  山东省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专家组和咨询机构、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

  2.1省海上搜救中心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政府设立,由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气象、海洋、外事等部门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捞等单位以及沿海市政府组成。

  2.1.1主要职责

  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2)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3)划定沿海各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4)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值守;

  (5)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6)指导社会搜救力量能力建设;

  (7)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8)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补偿和奖励;

  (9)开展跨搜救责任区的工作协作;

  (10)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2.1.2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山东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为: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控等工作,做好海上搜救的宣传教育工作。

  (2)省委外办: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海上获救外国籍人员的回国和死亡、失踪外国籍人员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3)省委台港澳办:负责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遣返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煤、电、油、气的保障供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5)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学生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海上搜救科普宣教工作。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涉及海上搜救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等无线电管理支持工作。

  (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路面管控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8)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海上搜救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等工作。

  (9)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保障应由省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10)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地质灾害预报及相关信息支持等工作。

  (1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环境监测等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1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涉及内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等工作。

  (1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遇险渔船、渔民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执法船艇、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为渔业船舶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15)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等工作。

  (16)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海上救援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伤病员收治等技术服务和医疗保障等工作。

  (17)省应急厅: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海上救援行动。

  (18)省海洋局:负责组织做好山东沿海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海洋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

  (19)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山东沿海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海洋天气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气象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

  (20)省地震局:负责提供我省内陆及沿海M>4.0级和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地震速报信息。

  (21)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提供遇险航空器相关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组织、协调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

  (2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搜救应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3)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跨国、跨地区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人员出入境检查工作,为外国籍获救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提供出入境便利。

  (24)青岛海关: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搜救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5)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组织做好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搜救漂移预测、预警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6)山东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27)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28)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海上应急拖航驳运和海上特殊交通运输等工作。

  (29)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通信、航标、测绘等航海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30)沿海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做好本市海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

  2.2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山东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山东海事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具体指导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业务工作;

  (2)组织起草、修订《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

  (3)组织实施搜救应急值守,接收、处理和报告海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4)发布和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5)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6)负责跨市搜救责任区域海上搜救行动的协调;

  (7)组织实施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8)负责海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和搜救奖励、补偿、演习、培训等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

  (9)负责海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0)承办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4专家组和咨询机构

  省、市两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建立海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

  2.4.1专家组由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救助打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渔业、气象、航保、环境保护、石油化工、航运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4.2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检机构、船东协会、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单位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5海上搜救力量

  海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资源。

  海上搜救力量负责在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和相关演习、演练。

3 预警预防

  3.1海上风险预警等级

  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将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详见附则8.3)。一级为风险预警最高级别。

  3.2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海洋、地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发布专业预报、预警、速报信息,并通报同级海上搜救中心。

  3.3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3.1省、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3.2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电子标牌和信息化新媒介等多种手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3.4省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范围为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自行确定发布范围。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4.2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遵守当地政府依法作出的禁限航规定,避免发生海上险情事故。

  3.5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解除预警信息后,及时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解除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接警与核实

  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告时,应当核实以下信息:

  (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5)险情发生海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

  (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4.2报告与通报

  4.2.1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核实确认海上险情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4.2.2报告内容包括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险情报告时,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事发地不在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区域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发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3先期处置

  4.3.1市级海上搜救中心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主要任务包括:

  (1)按照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与救助措施;

  (3)根据搜救方案,统一调用、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4)指定现场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评估调整搜救方案。

  4.3.2现场指挥(员)

  由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并服从其指挥,主要任务包括:

  (1)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2)保持与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反馈现场情况和搜救进展,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为海上搜救中心决策提供支持,并进行存档;

  (4)按照指令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4.3.3海上搜救力量

  4.3.3.1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救助力量、公务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主管部门派出,并下达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门接到指令后,安排专业救助力量或公务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4.3.3.2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则协调参与开展搜救行动。

  4.3.3.3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服从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

  (1)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区域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2)及时反馈搜救信息,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为海上搜救中心决策提供支持,并进行存档。

  4.3.3.4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海上搜救专业力量、公务力量主管机关指挥部门等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渠道。

  4.3.3.5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助开展搜救行动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分级响应

  4.4.1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海上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由市级及以下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海上搜救中心处置能力的,必要时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4.2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海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4.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省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事件等级)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一般、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启动三级响应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指导搜救应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启动二级响应后,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省海上搜救中心视情派有关负责人带领工作组赶赴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组织指导搜救应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启动一级响应后,成立省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组织指导搜救应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省海上搜救中心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还应根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对事发地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提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组织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②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必要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

  ③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必要时按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④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⑤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响应等级可参照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5现场救援处置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5.1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一级响应后,报请省政府同意,成立由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省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人以及专业救助力量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省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搜救应急,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5.2省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省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在省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4.5.3省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应急处置、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处置保障、综合协调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

  4.6海上搜救行动中止与终止

  海上搜救行动的中(终)止由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决定。作出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4.6.1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或暂时撤离救助人员,相关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2)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4.6.2海上搜救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4)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4.7善后处置

  4.7.1伤病人员救治

  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伤病员的救助工作。

  4.7.2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民政、公安、农业农村、外事、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的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涉及渔业船舶的,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协助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的工作。

  4.8搜救总结评估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级海上搜救责任区搜救后评估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重大等级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特别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5 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省和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

  省和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海上搜救社会力量建设,组织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

  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收集可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5.2资金保障

  省和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交通运输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相关政策规定,将应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保障及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按规定使用、管理相关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5.3装备物资保障

  省和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健全海上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海上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从事专业搜救和被确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单位,应当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5.4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其配备数量足够的防护装备。

  海上搜救中心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5.5医疗保障

  沿海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疗保障应急预案,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海上救援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专用应急交通工具,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5.7通信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

  海事及航海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用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搜救行动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6 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

  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本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海上搜救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救信息,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

7 预案管理

  7.1编制修订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编制、评估及修订工作,编制及修订预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审批印发,并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7.2宣传教育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积极开展海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12395”搜救电话等的宣传,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7.3预案演练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4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是《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位预案,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1)海上突发事件:在本预案中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2)海上搜救责任区:指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所在地管辖海域和由上级划定由本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的海上区域。山东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及沿海各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划分如下:

  ①山东省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南界线:自35°05′10″N,119°18′00″E至平岛北端再沿35°08′30″N纬线向正东延伸。

  北界线:下列A、B、C、D、E五点顺序连线并自E点沿38°30′00″N纬线向正东延伸。

  A:38°15′51″N,117°50′45″E

  B:38°22′28″N,118°00′19″E

  C:38°23′27″N,118°10′42″E

  D:38°30′27″N,118°35′29″E

  E:38°30′00″N,120°20′00″E

  ②烟台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由北部海域和南部海域两部分组成。

  北部海域:下列A、B、C、D、E五点顺序连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海域。

  A:37°08′00″N,119°35′00″E

  B:38°30′12″N,119°35′00″E

  C:38°30′00″N,120°20′00″E

  D:38°30′00″N,121°55′08.35″E

  E:37°28′06.18″N,121°55′08.35″E

  南部海域:下列F、G、H、I、J、K、L七点顺序连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海域。

  F:36°46′53.86″N,121°28′06.16″E

  G:36°46′54.02″N,121°28′18.25″E

  H:36°45′38.45″N,121°28′30.35″E

  I:36°44′35.90″N,121°27′37.75″E

  J:36°19′25.33″N,121°34′19.98″E

  K:36°12′46.32″N,121°23′37.18″E

  L:36°31′49.74″N,121°02′52.64″E

  ③青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南界线: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并沿35°27′11.532″N纬线向正东延伸。

  A:35°35′37.743″N,119°38′15.161″E

  B:35°35′08.741″N,119°39′35.463″E

  C:35°34′07.118″N,119°41′51.888″E

  D:35°27′11.532″N,119°50′37.640″E

  北界线:下列E、F、G、H四点顺序连线并沿36°34′00″N纬线向正东延伸。

  E:36°31′49.74″N,121°02′52.64″E

  F:36°12′46.32″N,121°23′37.18″E

  G:36°19′25.33″N,121°34′19.98″E

  H:36°34′00″N,121°30′27.35″E

  ④日照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南界线:自35°05′10″N,119°18′00″E至平岛北端再沿35°08′30″N纬线向正东延伸。

  北界线: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并沿35°27′11.532″N纬线向正东延伸。

  A:35°35′37.743″N,119°38′15.161″E

  B:35°35′08.741″N,119°39′35.463″E

  C:35°34′07.118″N,119°41′51.888″E

  D:35°27′11.532″N,119°50′37.640″E

  ⑤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南界线:下列A、B、C、D、E五点顺序连线并沿36°34′00″N纬线向正东延伸。

  A:36°46′53.86″N,121°28′06.16″E

  B:36°46′54.02″N,121°28′18.25″E

  C:36°45′38.45″N,121°28′30.35″E

  D:36°44′35.90″N,121°27′37.75″E

  E:36°34′00″N,121°30′27.35″E

  北界线:37°28′06.18″N,121°55′08.35″E和38°30′00″N,121°55′08.35″E顺序连线并沿38°30′00″N纬线向正东延伸。

  ⑥潍坊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A、B、C、D、E、F六点顺序连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海域。

  A:37°17′47″N,118°52′58″E

  B:37°21′37″N,119°11′00″E

  C:37°24′53″N,119°14′52″E

  D:37°24′53″N,119°22′20″E

  E:37°32′59″N,119°35′00″E

  F:37°08′00″N,119°35′00″E

  ⑦东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A、B、C、D、E、F、G、H、I、J十点顺序连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海域。

  A:38°07′09″N,118°15′01″E

  B:38°16′10″N,118°15′47″E

  C:38°24′30″N,118°39′46″E

  D:38°30′26″N,118°39′46″E

  E:38°30′12″N,119°35′00″E

  F:37°32′59″N,119°35′00″E

  G:37°24′53″N,119°22′20″E

  H:37°24′53″N,119°14′52″E

  I:37°21′37″N,119°11′00″E

  J:37°17′47″N,118°52′58″E

  ⑧滨州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A、B、C、D、E、F、G、H八点顺序连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海域。

  A:38°15′51″N,117°50′45″E

  B:38°22′28″N,118°00′19″E

  C:38°23′27″N,118°10′42″E

  D:38°30′27″N,118°35′29″E

  E:38°30′26″N,118°39′46″E

  F:38°24′30″N,118°39′46″E

  G:38°16′10″N,118°15′47″E

  H:38°07′09″N,118°15′01″E

  8.2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8.2.1特别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8.2.2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8.2.3较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8.2.4一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8.3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海上风险预警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8.3.1 Ⅰ级: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8.3.2 Ⅱ级:重大风险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8.3.3 Ⅲ级:较大风险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其他可能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8.3.4 Ⅳ级:一般风险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8.4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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