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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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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发改函〔2023〕62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30生效日期:2023-08-30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我们制定了《广州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扎实开展相关工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3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盛叶文、孙何瑞,83125991、8354405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李伯准,83123839)

广州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企业的能效水平、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执行情况等进行监察,切实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审查的约束作用。计划从4个方面对114家用能企业(见附件1)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任务分工具体实施监察工作。

  (一)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专项节能监察。由市发展改革委对3家(名单序号1-3)列入2023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企业,以及8家(名单序号4-11)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检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等。

  (二)数据中心专项节能监察。由市发展改革委对1家(名单序号12)列入2023年国家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的数据中心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以及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器具配备情况等。

  (三)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节能监察。由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部门对63家企业2021年以来通过我市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其中市发展改革委监察44家(名单序号17-60),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监察19家(名单序号61-79)。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四)绿色工厂专项节能监察。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35家列入2023年国家绿色标杆企业的绿色工厂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其中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35家(名单序号80-114)进行监察(附件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监察结果组织抽查。所属细分行业无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重点核查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二、扎实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聚焦能耗大、影响广的非工业机构,规范机构用能行为,宣传节能理念。由市发展改革委对4家非工业机构(名单序号13-16)开展日常节能监察,主要包括: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执行能耗限额(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具体工作分工,细化节能监察进度目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同时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及相关用能单位培训。

  (二)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16 年第 33 号令)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执法流程,填写相关执法文书,规范节能监察行为。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依法发出整改文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提出改进建议,鼓励实施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结果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三)依法配合节能监察工作。被监察单位应当贯彻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察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

  (四)结果报送。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需在9月30日前完成相应的年度节能监察任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10月15日前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总结和监察结果统计表(附件2)。

  附件:1. 广州市2023年节能监察企业名单.xlsx

       2. 广州市节能监察结果统计表.xls

       3. 广州市绿色工厂专项节能监察情况表(书面监察).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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