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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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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煤矿综合联〔2023〕18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25生效日期:2023-10-25

各相关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矿安〔2023〕130号)要求,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持续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走深走实,有效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结合全省矿山安全实际,就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一)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生产、建设、整改矿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矿区及周边废弃的老窑、采空区、巷道及地质构造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推进瓦斯、水害、冲击地压、边坡等重大灾害分区治理,提交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二)严格普查报告审查把关。市(州)、县(市、区)矿山监管部门严格把关矿井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县(市、区)矿山监管部门审批、报市(州)矿山监管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矿山监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管执法检查,验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的真实性、针对性、有效性,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灾害治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对开展普查不具体、灾害治理不力、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要推倒重来、严肃处理;对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及报告造假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技改、整改活动,严防违规冒险作业酿成事故。

  (三)严格灾害治理。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矿山企业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台账;根据普查出来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台账,结合采掘接续规划,全面分析确定未来3至5年受隐蔽致灾因素威胁的重点区域和具体位置,明确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统筹推动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走实走深,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矿山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普查治理工作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复工复产。

  (四)建立长效机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全省各级监管部门、矿山企业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矿山安全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持续推动。矿山企业要根据采掘情况变化,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采动范围发生调整或者开采区域地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严格按要求补充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普查缺项或者治理措施未落实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不断提升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

  (一)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加强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检查工作,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对瓦斯富集区或涌出量异常作业面,煤矿企业要采取措施,按高瓦斯区域管理。

  (二)严格突出危险性鉴定。未按有关规定或超期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强对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米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各种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的鉴定工作,发现参数异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进行整改。

  (三)强化防突措施落实。加强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质量可靠、过程可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否则不得开采。

  (四)严格瓦斯抽采管理。加强井下钻孔施工、轨迹测定、封孔等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区域预抽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安设视频监控装置,做到钻孔施工、封孔、验收全过程监控。钻孔要严格按照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等设计要求施工,抽采工程竣工图要符合设计要求,钻孔封孔质量符合要求。

  (五)严格在线监测预警。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异常信息处置机制,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报告制度,发现通风瓦斯等异常信息必须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三、强化水害防治

  (一)严格探放水管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严格执行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探放水期间要安装视频监控监督探放水作业全过程,严防探放水造假,严格探放水超前距管控,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严禁在暴雨红色、橙色预警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矿井有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必须第一时间撤出全部受水患威胁地点的所有井下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二)严格技术审批。探放水设计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审批,探放水施工前按照探放水设计编制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好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明确探放水钻孔位置、探水钻超前距和帮距,严禁擅自开采、损毁防隔水矿(岩)柱。

  (三)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各矿井必须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基础上,合理划分各个矿井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防治水“三区”,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严禁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提下,在缓采区、禁采区区域施工采掘工程。

  (四)严格老空积水管控。全省各矿山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采用走访、资料收集整理、地面探查、钻探、物探等勘探手段查明矿井水文情况,查明废弃老窑、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等情况,并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对矿井废弃的老窑、采空区严格执行老空水害防治“四步工作法”,对没有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区域必须划为“禁采区”。

  (五)严格放顶煤开采管理。对于通过放顶煤开采后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含水层导通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四、强化火灾防治

  (一)强化煤矿自然发火防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结合矿井实际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灌浆、注阻化剂与注氮等2种以上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等重点区域必须制定有针对性预防自然发火措施,加强重点区域、煤巷及距煤层较近岩巷的巡回检查,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研判,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发现自然发火征兆等异常情况必须撤人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加强系统的维护调校,确保灵敏可靠。

  (二)严格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的高分子材料,要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井巷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相关规定。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要优先选用不发热的材料,制定措施,以防使用过程中产生高温,引发火灾。严禁将不同组分材料混放、混运,要采用密封包装,包装容器上必须有牢固、清晰的标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严禁不同用途或者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严禁向明火防治重点区等较大空间内直接灌注大量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实施可控灌注。

  (三)加强井下充电场所管理。使用锂电池要采取防灭火措施,充电场所必须通风良好,无明火和静电。充电设备需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应当具有防短路、防过充、防过放电等保护措施,且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

  (四)严格动火作业管理。矿山企业使用电焊、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五、强化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

  (一)严格冲击地压分类防治。冲击地压矿井要逐矿划分冲击地压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开采孤岛工作面、埋深超过600m的厚及特厚煤层且地质条件复杂的不规则工作面,必须进行防冲安全论证,论证依据不充分的严禁开采。

  (二)严格冲击地压防治措施落实。针对各区域冲击致灾因素差异,提出相对应的超前卸压和扰动卸压协同卸压方案,建立卸压工程验收与防冲监测数据追溯制度,严格落实监测预警、爆破、切顶、断底、超前钻孔等卸压解危措施,严禁数据造假。排查监测预警指标设置的合理性,预警解危效果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扔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三)严格冲击地压防治过程管控。按照划定的冲击危险区等级和监测数据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在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具体采掘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发现违规组织生产的严肃处理。严格冲击危险区域限员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接续,采、掘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严格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执行,沿空掘巷滞后采煤工作面推过时间少于6个月的一律不得掘进。

  六、强化机电运输管理

  (一)严格带式输送机管理。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等保护装置,输送带入井前应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且试验合格。

  (二)严格提升运输人员设备管理。确保各类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立井提升人员、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核定最大乘人数量,严禁超人运行。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三)严格供电管理。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或设置应急自备电源,确保供电可靠,严禁超负荷运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和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四)严格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更新、设备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削减检修计划、缩短检修时间、压缩检修程序;严禁带病运行、带电检修、超负荷运转各类机电设备;严格液压设备、高压管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安装的安全阀、高压管、管路结头必须达到配置强度,严禁带压维修;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电缆,严禁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

  (五)严格空气压缩机管理。矿用空气压缩机必须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空气压缩设备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储气罐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七、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一)严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控。严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控,采掘工作面回风流 T₂甲烷传感器处必须安设视频监控装置,视频信号传送至矿调度中心,24小时实时监测,数据保存不少于6个月。

  (二)严格传感器定期调校测试。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带式输送机下风侧 10m至15m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并上传至监控系统,报警浓度≥24ppm。井下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设备必须安设车载瓦斯监控设备,按规定进行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三)严格监控系统闭锁管理。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有故障闭锁功能,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测试1次。对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并有测试签字记录。

  (四)严厉打击监控系统造假行为。任何矿井不得搞几套系统对付作为生命防护的监控系统、不接入平台监控和造假。严禁人为因素或软件程序干扰传感器检测、屏蔽系统数据,严禁包裹、虚接、擅自挪移传感器。严格作业过程管控,加快推进“无视频监控不作业”,保障井下作业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五)严格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入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设置读卡分站。要确保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信息。

  八、强化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一)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边坡稳定性评价分析报告中确定的不稳定区域或现场边坡出现变形的区域,必须制定专项防治措施。

  (二)到界边坡或临近到界边坡参数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如需变动,必须开展专项边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与边坡稳定性研究,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三)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开展联网。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必须有专项边坡工程监测方案设计,现有监测设备应做到运行正常、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并配有专业监测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托管。

  (四)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每年要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及时处理潜在滑坡风险。

  (五)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必须探明采空区和溶洞,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九、强化尾矿库管理

  (一)严格尾矿库技术管理。尾矿库坝外坡比、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防洪高度、尾矿坝每年上升高度等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严禁在库区及周边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严禁同时进行排尾和回采作业。

  (二)严格无主尾矿库管理。对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严格落实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任,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吉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履行尾矿库闭库治理。

  (三)严格尾矿库检测监测。所有尾矿库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必须建设在线监测系统,保证正常运行。坝面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以及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者坍塌等险情时,必须及时撤人。

  十、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一)严格外包工程单位资质审查。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全面排查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采掘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以及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禁违规分包转包。严禁双方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坚决予以清退。

  (二)严格外包工程安全责任落实。矿山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外包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不得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一、强化应急准备演练响应

  (一)强化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矿山企业要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结合实际做最坏的打算编制好应急预案,并认真开展评审、培训,必须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每名员工都要熟悉防灾措施、井下避灾路线、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清楚工作过程中发生各种灾害时如何避灾避险,清楚灾变发生后如何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二)强化企业全员自救器实训实操。将矿山企业从业人员自救器实训实操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内容,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正确使用自救器等应急设施器材;严禁使用已淘汰的过滤式自救器,逐步淘汰化学氧自救器。化学氧自救器淘汰前必须严格执行抽检制度,确保自救器安全可靠。

  十二、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质量

  (一)精准严格执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加大对C类煤矿和C类、D类非煤矿山监管监察力度和频次,煤矿做到省市县三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全覆盖检查;非煤矿企业省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抽查不低于50%,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全覆盖检查。

  (二)严格责任追究。开展针对企业自查自改走形式、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不整改的、自查自改走形式的一律推倒重来,对涉事矿山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责任倒查。

  (三)严查重大隐患。将重大隐患排查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要开展内部倒查追责。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一律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公开曝光,对存在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打非治违。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执法检查原则上必须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坚持逢查必考。将逢查必考纳入监管监察执法计划,重点抽查矿山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企业配齐配强“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督促矿山实际控制人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企业入井人员熟悉各类灾害的避灾路线、自救器使用等应急逃生能力。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断然措施,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务实的作风抓好矿山企业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眼睛向下向下再向下,重心向基层倾斜倾斜再倾斜,坚决防止屡屡重蹈覆辙。要全面分析研判矿山当前面临的重大风险和问题短板,压紧压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跟踪督办责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各项工作要求,聚焦上述整治重点,深化措施,强化落实,统筹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走深走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每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请各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矿山企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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