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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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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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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2024〕8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10生效日期:2024-01-10

各区(分)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总量控制管理工作新要求,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省关于环评审批“放管服”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要求,决定在全市优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程序及管理工作,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总量指标管理台账

  各区(分)局应建立总量减排管理基础台账,实现市区两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主要污染物:本通知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二)台账范围及时间节点:一是统计“十四五”以来辖区内减排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包括经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减排量,以及减排项目已完成尚未经确认的减排量),二是统计“十四五”以来辖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已使用的替代量。形成收支两条线明确的总量减排及替代台账,实现辖区项目台账、减排台账和替代台账有序衔接、科学规范。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区(分)局建设项目总量减排及替代指标的管理均以台账为依据。

  (三)控制目标:以市局下达的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控制目标。各区(分)局根据总量减排工作实际开展完成情况,汇总资料上报市局,逐级审核确认。

  二、优化建设项目总量审核及替代工作

  (一)总量替代项目范围

  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含垃圾焚烧发电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非工业项目(仅限于水污染物指标)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均纳入总量替代工作范围。

  (二)基本要求

  1.进一步完善总量指标审核及替代管理工作机制,优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及替代办理流程。对于由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综合处负责统筹协调,大气处、水处分别提出建设项目大气、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替代的具体意见,综合处汇总后出具建设项目总量审核意见;对于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区(分)局可参照市局建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单位提交总量替代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替代审核意见(跨区域调剂除外),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

  2.简化建设项目(不含“两高”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管理要求。对废水(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不超过10000吨/年、天然气锅炉满足低氮燃烧排放控制要求且总吨位小于20蒸吨/小时,以及生产环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均小于0.5吨/年的项目,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完成前直接依据项目环评文件确定的新增总量指标出具替代来源的函件,在区域内按总量替代基本原则予以平衡并明确总量指标来源。

  3.各区污染物替代量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管理要求,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区(开发区、功能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均需进行不低于2倍削减替代;臭氧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区(开发区、功能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削减替代。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同水体超标污染物实行2倍削减替代。

  三、提升总量替代指标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总量替代指标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建设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综合处负责统筹协调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管理,大气处、水处分别具体负责大气、水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管理,建立完善总量替代指标预警机制。

  (二)污染物减排总量管理权限及分级使用。各业务处室积极协调、指导各区进一步挖掘总量减排潜力,优化总量替代指标预支管理。为鼓励各区谋划实施污染物减排项目,做大全市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总盘子”,提升重点项目环境要素保障能力,对于污染物减排项目形成的总量替代指标,实施分级使用管理。

  对于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形成的化学需氧量5吨及以下、氨氮1吨及以下的可替代量,由减排项目所在辖区统筹使用;对于减排项目形成的化学需氧量5-50吨(不含5吨)、氨氮1-10吨(不含1吨)的可替代量,其中30%由市局纳入全市污染物可替代量统一调剂使用,70%由减排项目所在辖区统筹使用;对于减排项目形成的化学需氧量50吨以上、氨氮10吨以上的可替代量,其中50%由市局纳入全市污染物可替代量统一调剂使用,50%由减排项目所在辖区统筹使用。

  对于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形成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下同)5吨及以下的可替代量,由减排项目所在辖区统筹使用;对于减排项目形成的5-10吨(不含5吨)的可替代量,其中20%由市局纳入全市污染物可替代量统一调剂使用,80%由减排项目所在辖区统筹使用;对于减排项目形成的10吨以上的可替代量,其中50%由市局纳入全市污染物可替代量统一调剂使用,50%由减排项目所在辖区统筹使用。

  四、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

  (一)统一管理。各区(分)局现有可替代指标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可及时向市局申请调剂。市局在统筹全市总量减排成效、各区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幅度等基础上,对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幅度较大的区及新设立的区予以积极调剂支持,既可针对单个建设项目给予调剂,也可给予相关区可替代指标统筹使用,调剂时应优先使用市级向该区上收的可替代量。

  (二)审议调剂。由相关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总量指标调剂书面意见,涉及跨区调剂需要集体决策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调剂意见。

  市局调剂总量指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化学需氧量50吨/年、氨氮5吨/年、二氧化硫50吨/年、氮氧化物50吨/年、颗粒物5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50吨/年及以上。

  (三)总量归还。调剂的总量指标应在调剂年份所在“五年计划”周期内由相关辖区等量归还,调剂使用市级向该区上收的可替代量无需归还。若无法如期归还,将调整增加该区相应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支撑。各区(分)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处室要明确处内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及责任人,各区(分)局要将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科室、责任人。综合处要按季度调度大气处、水处及各区(分)局总量替代指标情况,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对于重大问题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加强业务指导。市局相关处室通过培训会、专题工作会、现场调研、集中审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区(分)局总量减排工作的指导、培训。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总量管理能力建设,配齐配好总量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力度,用好市局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平台等工具。

  (四)加强监督考核。综合处联合大气处、水处不定期检查督导,检查调度各区台账管理情况,对总量管理台账不到位的区,市局不再进行总量调剂,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中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值,将总量替代指标管理纳入考评体系。

  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2019〕50号)停止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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