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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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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3-02生效日期:2018-03-0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是党和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类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减少。但当前我市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仍然较为严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对于我市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要求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紧紧抓住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条主线不放松,抓住“后峰会、前亚运”的契机,固化提升G20杭州峰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经验,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更系统的社会共治体系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全面降低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法规制度基本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比2015年下降50%以上、50%以上、65%以上,安全生产水平与建设世界名城的发展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安全发展的产业结构与布局科学合理、产业层次明显提升,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年与政府其他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党委要明确相关负责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与平安建设工作;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并具体负责工矿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设立由政府分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负责人牵头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委、市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制度,对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明确相关处(科)室,配备人员力量,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生产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推动落实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许可项目和许可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更要严厉查处监管行业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落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一般行业企业,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并由企业副职担任。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联合设立首席安全官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实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应主动向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完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融资和荣誉推荐评定等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大型企业不仅要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要将安全生产作为协作配套的必备条件,推进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健全安全生产履职监督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实施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国有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按规定扣减年薪,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乡镇(街道),由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县(市),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区、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三个月内连续发生较大恶性事故的区、县(市),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区、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八)健全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组织开展《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定、措施,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机械、港口、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船舶修造、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与整合。分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有效衔接。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树立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形象。

  (九)严把安全准入关。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各地根据辖区主体功能定位及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明确高危项目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严格项目安全审查关。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重大安全风险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严格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坚持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完善预约办理、上门服务、回访评估机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健全企业“零上门”办理制度。实施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技术淘汰目录制度,加快淘汰小化工、小电镀、小印染、小矿井、小冶金等落后产能,取缔涉渔“三无”船只。

  (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强化执法职能;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明确执法机构和监管责任,探索实施综合执法、派驻执法、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监管执法方式。乡镇(街道)要在综治、综合执法等工作上落实与辖区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落实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十统一”建设要求,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基层治理安全监管执法体系。注重配备专业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执法,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完善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完善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监督机制,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监管执法权。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乡镇(街道)、园区在岗安全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

  (十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属地监督和行业监管主体,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制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推行检查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的闭环管理制度,彻底消除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加强“飞地”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飞地”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关的两地政府已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及监管主体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清单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特殊时段监管执法管控机制,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落实案件移送工作,防止发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加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健全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落实国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的规定,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并明确相关职责。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二)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调查组与监委的协调沟通机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挂牌督办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及时开展制定修订工作或提出制定修订建议。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三)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综合协调原则,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动态修订现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资源综合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中心(站点)建设。不断调整补充安全生产专家库,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全面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卡制度,便于从业人员携带。利用政府购买应急救援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和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多层级的应急演练和技能竞赛,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社会群众避险自救能力。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十四)加强安全风险规划控制。充分发挥安全标准的市场准入作用,以“多规合一”的理念在各类规划中突出安全风险控制,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不同区域高危行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严格控制新增高危行业功能区的设立。全面实施涉及人口密集区域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高危行业企业搬迁工作,引导高危行业向安全风险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转移、集聚。科学设置以危险化学品为代表的高危行业产能的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禁止、限制、控制)工作,严格控制新增设立化工园(集聚)区,严禁在化工园(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除医疗、科研实验外在主城区范围内禁止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完善高危行业功能区产业配套和安全保障功能,推进安全管理一体化。完善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行业和区域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市、区县(市)两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区域、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十五)补齐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三年内乡道以上危险路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达到100%,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达到100%。加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监测及防护系统建设。严格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准运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提升安全性能。加强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和大型企业的安全设施建设,深化油气输送、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安全生产领域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将安全科技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围,鼓励大型企业建设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安全风险工程实验室,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推广应用安全先进技术。

  (十六)落实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风险管理、过程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推广企业可持续发展项目经验。强化涉氨涉尘涉爆涉燃涉毒等企业的安全管理,通过实施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措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十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整合跨部门、跨层级安全生产信息,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行政许可、监管执法、职业健康、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建立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城镇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实时监控大数据平台,加快形成覆盖市、区县(市)两级的安全风险运行监测体系。大力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快智慧用电、智慧交通、智慧工地、智慧安居、智慧消防、智慧电梯等智慧安全建设。深入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智慧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推进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整治。完善综合整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专项整治由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梳理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隐患,提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实用管用措施。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抓好建设施工领域综合治理、城乡危旧房治理、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拆除、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矿山采空区及尾矿库工程治理、“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等工作。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重大隐患报告制和重大事故举一反三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渔船安全管理等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部门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制度,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加快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管线、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防雷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安全管理。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重点隧道、桥梁、管廊工程养护单位要逐步实施在线安全监测。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明确主城区区级燃气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由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的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和巡查,清除违法建(构)筑物,改造危旧管道。城管部门要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维护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城市运行领域的地铁运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极端气象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预警,积极防范气象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或诱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五、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二十)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着力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建立服务机构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服务需求和市场资源的共享对接。推进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企业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协作组。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对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服务。严格实施评价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范围。

  (二十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鼓励、支持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强化保险机构“保险+服务”功能,建立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优化整合安全生产相关商业险种,推动强制险与商业险有机结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环境、完善保险制度、监督保险实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视财力情况采取措施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机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二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编写安全知识教育纲要,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在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开设安全工程课程,中小学校全面开设安全教育课;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应急演练的指导和帮助。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加大对群众的安全教育和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养,着力形成重安全、知安全、讲安全的社会文明新风尚。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在传播安全文化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弘扬安全文化的重要阵地。加快建设并形成一批以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社区、安全文化村为主体的安全文化宣传基地。积极建设安全科普体验场馆,开发安全体验项目。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到2020年底,各安全生产重点区、县(市)建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开展安全园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和大型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加强安全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党员干部、大中学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参与各种形式的安全志愿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完善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各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三)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适应本地区重大风险防控的需要。将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保障模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明确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配备标准,配齐执法记录仪、粉尘检测仪等执法专用装备,保留或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重点保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一线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开发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并全面配备到位,严格执行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安全产业发展,并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健康杭州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强化职业病防治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工作机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深入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推进职业健康示范企业建设,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五)健全安全生产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衔接互补的高层次安全人才培养体系。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和安全培训机构为基础,大力推动高技能安全人才培养。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校培养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完善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强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安全生产人才培养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人才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提出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和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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