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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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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矿安监管〔2024〕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27生效日期:2024-02-27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现将《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切实做好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结合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抓手,不断强化风险研判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抓实灾害防治和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力推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稳定安全生产形势,践行“两个维护”的大局出发,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不断增强安全监管执法效能,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确保矿山灾害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为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起稳步、开好头,坚决防范遏制亡人事故发生,推动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和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对标对表查问题、找差距、谋良策、出实招。

  1.进一步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宣贯解读,细化本地区、本单位重点任务,制定实施针对性、协同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

  2.提请属地政府配齐配强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统筹相关部门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加快矿山转型升级,全力推进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三个一批”措施落实。

  3.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严格执法,强化服务,督导并进,推动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灾害治理,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扎实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部署,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努力从根本上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4.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制定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列出攻坚清单,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强化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重点任务的推进实行过程管控,发现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属地政府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和约谈,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追责。

  6.强化对风险高、灾害重矿山的明查暗访和帮扶指导,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督办和整改销号,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

  (三)扎实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力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走深走实,实现超前治理、精准治理和源头治理。

  7.真正摸清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的分布情况,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化探等工程措施相互验证,查清3至5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健全完善已有台账,深入分析研判,确保信息完整可靠,提高设防等级,开展针对性治理。

  8.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过程管控,强化督查检查;严格审查把关矿山企业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针对性的开展执法检查,验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防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9.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对矿山集中区、单个矿山难以查清的区域开展区域性普查。督促矿山企业逐矿、逐采区、逐采掘工作面“过筛子”,分类划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协调高水平地质勘查机构,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10.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落实情况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普查不具体、灾害治理不力、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坚决推倒重来,并严肃处理;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严防冒险作业酿成事故。

  (四)扎实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重大灾害治理作为防范安全风险,杜绝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切实解决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源性问题。

  11.强化井工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所有地下矿山重新确定灾害等级,并在政务网站公示。

  12.督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落实区域治理、工程治理、超前治理、地面治理等措施。受水患威胁矿井严格执行“五必须、五严禁”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自燃易自燃煤层的煤矿严格落实井下综合防灭火措施,强化过断层构造带等复杂地段超前治理,落实大面积悬顶强制放顶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应用充填开采。

  13.落实露天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高度200米以上的边坡,每季度进行1次边坡监测分析。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

  14.推进尾矿库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关闭时间,实施闭库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对在用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进行1次全面质量检测,汛前汛后对坝体、排洪系统等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15.持续开展煤矿、采深超800米或单班入井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年度“专家会诊”,由直接监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矿山企业进行体检式检查,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五)扎实推进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矿山企业做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16.督促矿山企业健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落实全员风险辨识评估办法,通过建立岗位“明白卡”和风险“告知栏”,让每一名员工清楚岗位风险、掌握防范措施。开展全矿井各生产系统、各岗位和作业地点的前瞻性研判,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7.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十年规划、五年细排、三年精排”要求,统筹安排采掘工程、灾害治理工程,科学制定年度抽、掘、采计划。

  18.督促矿山企业加强设施设备风险管理,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对提升运输、高分子材料、电池等开展矿用安全标志设施设备可靠性专项检查;开展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低效劣质自救器进入市场。

  19.督促矿山企业加强高风险作业管理,规范和加强动火、爆破、煤仓清理等高风险作业管理,严格动火作业管控和发爆器管理;加快煤仓机械化改造,严禁在煤仓下口进行人工清堵作业。

  20.督促矿山企业加强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管理,加强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强制放顶、运输提升、瓦斯检查、通风系统管理、防尘、煤仓清理、放炮、火区管理、工作面搬家、启封密闭等关键环节过程管控;加强井口、井底车场、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场所的现场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地面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持续深化“一优三减”,减少井下同时作业人员。

  21.加强建设矿井试生产风险管控,严格安全准入;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停工停产矿山风险管控,按照定时、定量、定人、定措施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同一作业地点严格控制在9人以内,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程序,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

  (六)扎实推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矿山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

  22.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矿山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定期下井检查,每季度对所属矿山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了解矿山安全真实状况和管控情况。

  23.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整改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销号。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24.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机制,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严厉查处资金保障不到位、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屡改屡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责任。

  (七)扎实推进矿山基层基础建设。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标准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基础建设。

  25.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五科”技术人员,对不达标矿山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生产;出台“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

  26.规范矿山外包队伍管理,明确外包工程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严肃查处违规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施工资质等行为。

  27.大力推进安全培训,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严格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考试,实施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

  28.严格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督促矿山企业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自救器、压风自救装置使用和应知应会、应急演练等专项培训。

  29.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达标建设,打造一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矿山,强化动态监管,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30.加强安全班组建设,持续推进班组长“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培育一批安全示范班组。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反“三违”力度,强化不安全行为量化考核,2024年底前所有矿山企业主要作业地点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不作业”。

  (八)扎实推进矿山安全科技赋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应用,健全完善智能化监管手段。

  31.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智能监控系统、煤矿重大设备用电智能监控预警系统、煤矿地面智能监控系统等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并实现从煤矿至省级监控终端四级联网。

  32.推进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实现降水量、用水量、排水量数长观孔和探放水视频数据上传,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矿井完成联网建设。

  33.推进露天煤矿边坡监测感知数据联网,12月底完成对边坡现状高度在15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具备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的感知数据应联尽联;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应用入井人员身份唯一性识别技术。

  34.开展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平台建设,实现井下危险区域、转载点及密闭等关键地点、重要部位全程高清监控,升级完善全省煤矿重大风险防控平台功能。

  35.推广应用矿山先进技术装备,提升设备设施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推进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提速扩面,加快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装智能化、小型非煤地下矿山机械化和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升级改造。

  (九)扎实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要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36.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晰、组织严密、反应快速、处置科学、保障有力,提高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科学处置能力。矿山企业按规定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五大系统”建设,确保应急指令第一时间传达至所有相关人员。

  37.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引导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推动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关口前移,并在人员培训、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和应急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38.加强煤矿应急预案管理,推进煤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预案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紧密结合实际,做好预案编制、评审、备案、修订等工作。

  39.强化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掌握事故征兆、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熟练使用自救器等;模拟真情实景设置演练科目,推动地方政府汛期前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查缺补漏、总结经验。

  40.强化自然灾害应对,严格执行《全省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制度》;精准开展风险研判,会同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向煤矿发送暴雨、洪水、台风、雨雪冰冻、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其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停产撤人。

  (十)扎实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精准性。

  41.科学制定执法计划。实行差异化执法,紧盯重大风险、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加大对系统复杂、管理团队频繁更换的矿山检查执法频次,精准开展检查执法。

  42.检查执法一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所有执法活动不得提前告知矿山企业,企业不得停产迎检。强化异地执法,加大线上检查执法力度。

  43.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抽查、突击检查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44.持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行为,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兑现举报奖励,严肃查处举报案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措施。

  45.充分利用监测监控系统、电子封条和智能监控预警系统等手段,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精准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严查隐蔽工作面和技改、整改矿井借机违法生产行为。

  (十一)扎实推进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过程监督。

  46.严格按照《吉林省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开展执法监督、预审和评议;紧盯重点矿井、重大处罚矿井、灾害严重矿井开展现场执法监督,全面考核执法程序、处理处罚和整改闭环等情况;严肃查处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行为。

  47.推进透明监管执法建设,矿山监管执法全部录入监管执法系统,实行执法处置电子化管理,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制作文书、统计数据等。

  48.完善主要负责人审查执法检查方案工作机制,提高检查执法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执行“五个集中”制度,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

  49.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制定检查执法责任倒查规定。坚持前有执法、后有监督,下沉一线开展抽查检查。

  (十二)扎实推进监管队伍建设。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勇于担当、作风优良的安全监管队伍。

  50.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始终以如履薄冰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履行安全监管使命,着力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51.强化工作落实。完善重点工作任务督办工作机制,下大力气解决“落不实、不落实”问题,消除堵点、打通梗阻,不折不扣、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敢作善为抓落实。

  52.强化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强化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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