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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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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27生效日期:2024-04-01

各省管企业:
  《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7日

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省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管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河南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考核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政府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管企业依据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A类:主业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化、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仓储的企业;
  B类:主业从事电子、旅游、勘探、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
  C类:除上述A、B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六条 省管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在兼并重组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后要重新评估安全风险,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

  第七条 省管企业要及时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参股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包含省外、境外企业,以下简称所控制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分类监管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八条 省管企业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管企业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省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部署生产经营等业务同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省管企业要明确1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分管生产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其他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并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管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将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一线,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落一人。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省管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对所控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检查所控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
  (二)将所控制企业纳入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省管企业应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四)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省管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六)省管企业所控制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安全总监管理制度,根据安全风险大小对所控制企业安全总监的配备标准、任职资格、职权、待遇、考核等内容进行明确。
  A类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总监,B、C类企业集团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配备专职安全总监。
  省管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中规模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总监,行业部门对安全总监的配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安全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
  3.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4.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6.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7.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风险大小对所控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基层工作年限等进行明确规范。
  (一)A类企业集团总部应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管理需要且不得少于8人。
  (二)B类企业集团总部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部门副职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管理需要且不得少于5人;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可以按照A类企业配置机构和人员。
  (三)C类企业集团总部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管理需要且不得少于3人;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可以按照A、B类企业配置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从业人数等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提高人员素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矿山、危化、金属冶炼领域的省管企业,在矿(厂)长、科(队)长、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基层重要领导岗位的选拔任用上,应符合行业规定,并设置基层工作年限、专业技术水平等准入条件。矿山领域的“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所在地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有关省管企业应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省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省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形成专常兼备、反应迅速的应急力量体系,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全面依法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针对灾害特点,聚焦人员疏散逃生避险能力提升,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防预判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省管企业集团总部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风险综合研判,督促所控制企业定期开展风险研判,其中基层生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风险综合研判。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重大危险作业,或者企业出现停产整顿、复工复产、工艺改造、集中检维修等非正常生产重大变化,或者同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研判,根据研判进行针对性部署安排和检查整治。

  第二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省管企业集团总部要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充分利用行业领域专家、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力量,实现精准排查、根本整治。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省管企业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省管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持续实施创新驱动,用科技改造现有生产力、催生新质生产力,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要加快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数智赋能,提升数治能力,充分应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安全感知、智能算力等技术手段,推进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建成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支撑,不断提高省管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省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省管企业不得使用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对所控制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管理短板弱项较多的基层单位,充分发挥专家力量,精准排查重大问题隐患和管理体系、机构运行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加大整改力度,帮助基层单位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过程考核和效果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按规定进行责任倒查。

  第三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作为企业夯基筑底的总抓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学习借鉴中央企业和国际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规范》及时更新完善适合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行业领域要求,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形成自我完善、持续提升的内生动力,树立省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杆。

  第三十七条 省管企业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做好详细记录,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处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全面落实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的事故线索,做到件件有核查、件件有结果。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省管企业应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工作,深刻汲取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坚持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独立法人企业,要组织开展事故警示“五个一活动”,即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编发一本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手册、开展一次事故震撼警示日活动、举办一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开授课活动、开展一次事故反思,进一步深挖根源、触动内心、动真碰硬,真正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A类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警示教育,B类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警示教育,C类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警示教育,相关行业另有要求的,必须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应达到省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四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承包商安全培训、安全活动、班组建设、监督考核、制度标准、现场作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合约、人力、财务、安监等职能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四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加强省外、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省外、境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省外、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省外、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省外、境外省管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四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按月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月度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年度报表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将集团总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公布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五十条 省管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第五十一条 省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集团总部同时应按以下要求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三)省外、境外发生亡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四)在省管企业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管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五)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将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并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省政府国资委依法依规根据调查报告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并对省管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组织省管企业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同时对省管企业集团总部分管业务和安全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6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督导、调研,督促省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省管企业要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汲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统计分析未遂事件、伤亡事故,总结规律特点,深挖问题根源,制定针对性措施,严防重蹈覆辙。

  第五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严格按照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将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省管企业及其所控制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八条 省管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1.A类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非主要责任的;
  2.B类企业发生较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非主要责任的;
  3.C类企业发生一般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非主要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 省管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直接降至最后等级。
  1.A类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2.A类企业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3.B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4.B类企业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5.C类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6.C类企业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7.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包含对省政府国资委瞒报行为)

  第六十条 省管企业考核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1.A类企业发生2起特别重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2.B类企业发生2起重大事故或1起特别重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3.C类企业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4.存在2起及以上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省管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予以扣分。
  (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未达到降级规定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
  1.A类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8分-1.2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4分-1.8分;
  2.B类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4分-1.8分。
  (二)承担事故非主要责任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
  1.A类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1分-0.4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6分-1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2分-1.6分;
  2.B类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4分-0.8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2分-1.6分;
  3.C类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分-1.4分。
  (三)事故由多方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企业,按非主要责任上限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
  (四)受到降级处理的企业,若还发生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按照扣分标准继续扣分。
  (五)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分。
  (六)同一考核周期省管企业发生同类事故的,按照事故级别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第六十二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省管企业,在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六十三条 省管企业负责人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领域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差异化督促指导办法(试行)》(豫国资规〔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清单.docx

  2.省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docx

  3.省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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