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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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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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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固〔2024〕8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3-27生效日期:2024-03-27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改革,严守环境风险底线

  (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4〕63号)要求,统筹开展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见附件1)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见附件2),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白名单”制度,开展鉴别报告及鉴别单位抽查复核工作,将抽查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应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区级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并指导其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按照市安委会《天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环安生〔2024〕2号),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

  (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各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配合市局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信息化升级工作,所有重点产废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信息化升级工作。在信息化升级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工作要点见附件3)

  (四)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区要将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要求,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项要求。继续指导产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要确保审批要求与市局保持一致,并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企业开展培训,每月底前报送危险废物移出本市信息及宣贯培训情况。

  (五)持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及“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各区应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收集计划,指导收集试点企业开展收集工作,并对辖区内废油收集单位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对于管理混乱、收集效率低、收集能力明显过剩的单位,应及时介入指导,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见附件4)及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见附件5)。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

  二、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一)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严格落实《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津污防攻坚指〔2022〕7号)以及工作任务分工表,十个国家试点区加大“无废城市”建设步伐,其它各区以“无废细胞”创建为重点,推动全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加大“无废理念”宣传,打造全域“无废”建设新格局,到2024年底,全市创建不少于500个“无废细胞”。

  (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工业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推进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台账。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要求,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指导督促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见附件6)

  (三)持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管。督促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按时报备。同时加强与水务、政务服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

  三、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依据统计调查结果建立本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清单和涉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清单,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组织区内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做好涉新化学物质企业底数摸排,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清洁生产,推动本行政区内使用或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按照《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7)要求,组织开展涉铊污染源隐患排查,填报本行政区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表和涉铊污染源污染治理情况汇总表,属于重点行业的应纳入“全口径清单”,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排查结果和全口径清单更新情况。

  五、监管范围

  天津市所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污泥产生利用处置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涉优先控制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各项任务质量要求、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

  (三)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严守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安全底线。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依法严惩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处理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举报投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天津市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2.天津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提升改造工作要点

  4.天津市2024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5.天津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明白纸

  7.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8.2024年天津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源清单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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