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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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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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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建法〔2024〕1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2-26生效日期:2025-02-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做好我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建筑绿色运行维护水平的提高,降低使用能耗,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建筑能效分级,是指将公共建筑年度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现行本市《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中对应的综合能耗强度指标进行比对,按照一定分级规则,将公共建筑划分为不同能效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部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筑部分的面积占比超过50%的单体建筑,应当进行能效分级。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建筑除外。

  第四条 公共建筑能耗是指维持建筑室内环境和建筑功能需求的外部输入用能,包括:供热(冷)、通风与空气调节、办公设备、电梯、给排水设备、室内照明、炊事等。
  包括特殊用能在内的以下能耗不计入公共建筑能耗范围:
  (一)公共建筑内信息数据中心的专用机房设备与系统能耗;
  (二)医疗卫生建筑的专用医疗设备与系统能耗;
  (三)科研教育建筑的专用实验仪器与系统能耗;
  (四)充电桩等其他非维持建筑室内环境和建筑功能需求的能耗。

  第五条 参考现行本市《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中公共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引导值和约束值,将公共建筑能效划分为五级:
  (一)当公共建筑的年度综合能耗强度不超过引导值时,其能效等级为一级;
  (二)当公共建筑的年度综合能耗强度超过引导值但不超过约束值时,其能效等级为二级;
  (三)当公共建筑的年度综合能耗强度超过约束值但不超过约束值的1.5倍时,其能效等级为三级;
  (四)当公共建筑的年度综合能耗强度超过约束值的1.5倍但不超过约束值的1.8倍时,其能效等级为四级;
  (五)当公共建筑的年度综合能耗强度超过约束值的1.8倍时,其能效等级为五级。
  根据本市公共建筑能效等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能效分级规则。

  第六条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是能效分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理所属公共建筑基础信息和年度用电、用气、用热等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分级规则完成年度能效分级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工作。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组织相关政策、标准、服务系统的培训和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能效示范作用公共建筑的评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具有能效示范作用公共建筑的评选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供热单位对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实施范围内、不具备热力消耗量计量条件的公共建筑进行计量器具改造,并按计量收费。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能效分级工作。
  市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交通、体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本系统的市级公共建筑参与各区公共建筑能效分级工作,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对本系统能效等级为五级的市级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管理辖区内除中央和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市、区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选择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所有权人应在每年6月底前登录服务系统完成能效分级,并将证明材料和相关结果整理成册备查。
  其他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可登录服务系统进行能效分级,也可以依据公共建筑能效分级规则线下进行能效分级。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可委托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能效分级。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可通过服务系统申请建筑能效等级标识,在建筑显著位置明示,具体明示标识见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市场化的促进机制,逐步在服务系统中实现能源审计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功能。

  第九条 公共建筑年度能效分级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健全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节能绿色运行管理,查找影响建筑能效的因素,可登录服务系统进行一般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公共建筑年度能效分级结果为五级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组织对建筑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检测和诊断,按照现行本市《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开展深度能源审计,依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升建筑能效等级。
  连续两年能效分级结果为五级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能效等级。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9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工作按照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申请建筑能效等级标识的公共建筑由各区进行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1月底前组织对各区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局将公共机构建筑能效分级结果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绿色学校等评价体系。
  对能效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公共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定期开展具有能效示范作用公共建筑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未按本办法开展能效分级工作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于连续两年能效分级结果为五级能效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合力推动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绿色运行和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2〕4号)要求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公共建筑项目,自本办法实施后,不再进行电耗限额考核,应按照本办法开展能效分级,且能效等级为一级至四级。

  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办公区的能效分级工作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共建筑能效等级标识模板

公共建筑能效等级标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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