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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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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25〕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3-08生效日期:2025-03-0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规范组织事故调查,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规范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坚持深入调查。全链条查找责任落实、事故防控、应急准备、救援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深刻剖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法规标准、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不足。

  ———坚持严肃处理。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倒查事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等各方责任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

  ———坚持以案促改。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促进各方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性补短板强弱项、消除盲区漏洞,最大限度降概率、控损失。

  二、规范事故调查组织

  (一)分级分类组织调查。初步核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授权区应急管理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下同)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市、区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依法调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以及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开展调查的其他事故,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调查。

  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或存在应查未查、调查程序不规范、原因不清、定性不准、有责不追、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要求通过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监督指导。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一般事故。

  (二)严格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区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协助配合调查。事故调查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相关区政府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应由实施规划、建设等事项审批或者实际管理的区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完善事故调查组运行

  (三)落实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区政府授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区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组长由本级政府指定。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及时向本级政府请示事故调查重要事项、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各自承担的工作和提出的意见负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事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充分协调;经协调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组长确定并向本级政府说明有关情况。

  (四)规范分组分工。事故调查组原则上应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专项组,可视情增加或者减少分组,专项组负责人由组长提出建议人选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各专项组按照事故调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分别开展工作,并按职责要求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专项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

  (五)提高调查质效。事故调查组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前提下,加快调查进程,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调查结案。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以及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督办事故审核备案、技术鉴定和评估、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须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成员、专项组成员签名,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签名时附书面意见,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名。

  四、加强调查协作配合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及时将成立事故调查组及事故调查结案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关注,采取必要措施降低事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逃避事故责任的风险;在事故调查期间拟对事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时,应与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沟通。

  (七)强化与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协调办理。公安机关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和侦查措施,提出刑事责任追究书面意见。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需要对已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或者搜集相关证据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予以配合。

  (八)密切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事故调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工作,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列席有关会议、旁听调查谈话和询问。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调查进展情况,移送事故原因调查结论、建议追责问责人员有关事实材料以及调查发现的其他有关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反馈事故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后,事故调查组应纳入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本级政府。

  五、严谨调查取证

  (九)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若对事故现场采取封闭管控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应急处置及调查取证结束后,应按照“谁实施、谁解除”的原则,及时予以解除。

  (十)规范收集固定证据。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统筹协调。事故调查需要技术鉴定或者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必要时可组织权威专家开展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十一)客观认定事故损失。事故调查需要鉴定受伤人员伤情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死亡人员由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为进一步判断死亡原因需要尸体检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核定,也可委托具备资质或者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十二)全面评估应急处置工作。事故调查组应对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报、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作出评估结论;可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六、严肃责任追究

  (十三)准确认定事故性质。依据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事故调查分析有关技术规范,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经调查认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统计核销程序;死亡一人以上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十四)全链条倒查责任。对于责任事故,既要依法查明并追究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也要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事故调查中发现与事故无直接关联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另案查处。

  (十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事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执业资格及岗位证书等,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暂扣或者吊销。

  七、深入整改落实

  (十六)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及时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结合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典型事故案例宣传曝光,强化警示教育,持续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十七)认真开展事故处理。有关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深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并及时将处理落实情况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事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接受本单位工会和职工对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十八)及时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开展评估;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应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专业化、梯队化高素质事故调查干部队伍,市、区两级政府应能够同时组织开展多起事故调查。各区政府应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中以事故调查为主要业务的科室。市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事故调查干部专业能力。

  (二十)完善支撑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事故调查技术装备和人员防护装备配备,加强事故调查经费及各项工作条件保障。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健全事故调查制度规范,加强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的专业化、信息化支撑。

  (二十一)严肃工作纪律。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且与所调查处理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未经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透露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不得私自会见被调查处理人员,不得外传、外借、丢弃相关资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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