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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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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5〕5号

颁布部门: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4-28生效日期:2025-04-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有效应对臭氧污染,全力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保护,坚持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的工作原则,以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为主线,以提升夏季优良天数比例为目标,聚焦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强化前期排查整治,实施重点时段精准管控,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全力解决臭氧污染突出问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攻坚目标

  通过攻坚行动,强化涉VOCs和NOx的重点行业领域规范管理、达标排放,有效降低污染物浓度,5—9月,市区优良天数累计同比增加8天,其他县(市)分别达到控制目标(见附件1)。

  三、攻坚范围

  全市17个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

  四、实施时间

  2025年4—9月,其中,4月为排查整治阶段,5—9月为精准管控阶段。

  五、重点任务

  (一)强化前期排查整治

  按照前期工作安排,完成七方面排查整治工作。

  1.严格控制生产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组织开展涉VOCs原辅材料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无)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对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同步制定VOCs治理提升计划。4月底前力争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应替尽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局、临汾海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组织合成树脂、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等生产过程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包装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企业,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环大气〔2021〕65号),持续深入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集中整治。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工业企业和储油库,4月底前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对发现的泄漏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对钢结构等大型构件优先实施分段涂装,并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严禁露天喷涂。引导涉VOCs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储罐清洗、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作业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源企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其他行业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企业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照《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回头看”,全面梳理治理设施台账,重点排查使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恶臭异味治理除外)以及非水溶性废气采用单一喷淋技术,使用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设施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使用未配备吸收处理装置的氧化法脱硝、烟道中喷洒脱硝剂的脱硝设施,NOx排放浓度频繁超标的锅炉和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炉窑,建立清单台账,组织相关企业完成升级改造。(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油品储运销VOCs排查整治。开展辖区内汽油储油库和城市建成区汽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性检查,对企业环保手续、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季度性自检报告或记录、装卸油过程、加油过程规范操作以及卸油区视频监控进行检查,指导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按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运行和维护。储油库加大对发油阶段汽车罐车底部发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等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频次。组织开展一次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人孔盖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等)泄漏值检测。组织供应蒸气压42—62千帕的车用汽油,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石化临汾分公司、中石油临汾分公司)

  5.开展园区和产业集群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涉VOCs和NOx排放小产业园排查,加强污染治理,确保企业涉气排口达标排放。加快推进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绿岛”项目,加强使用效率和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充分发挥统一收集、集中治理作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加快环保耗材更新更换。组织使用活性炭吸附法、VOCs催化(燃烧)剂或SCR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巡检维修,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4月底前完成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耗材性能检查、更换和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开展涉VOCs企业排查问题复查工作。对2025年2月以来涉VOCs企业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责令整改,对新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重点时段精准管控

  8.实施涉VOCs和NOx工业源差异化管控

  (1)实施焦化企业差异化管控。焦化企业绩效评级为A级的不延长结焦时间,B级结焦时间延长5%,C、D级结焦时间延长10%。熄焦和备用熄焦全部采用干法工艺,并拆除备用湿熄焦装置的,可减少5%延长比例。(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洪洞县、曲沃县、翼城县、古县、安泽县人民政府)

  (2)实施其他涉VOCs企业错时生产。对非焦化涉VOCs企业,环保绩效为A级和环保绩效为B级且全面采用符合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原辅料,VOCs治理设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生产线和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10%的工序,不实施错时生产。其他企业在高温时段(每日10—16时,下同)涉VOCs工序错时生产(降雨天除外,下同)。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要在高温时段降低30%生产负荷或在管控期间实施涉VOCs设施集中停产;降低生产负荷要采取VOCs生产设施停产的方式进行,集中停产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为推动清洁运输改造工作,生产车用氢气的焦化下游化工企业,可与上游焦化企业实施同样的限产比例。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焦化企业无组织管控。焦化企业严格装煤出焦脱硫除尘设施运行,严控装煤出焦过程烟气无组织逸散。要避开高温时段开展晾炉、湿熄焦以及含VOCs的焦油、粗苯等原料和产品装卸作业。高温时段要对厂区绿化带和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温,减少无组织VOCs排放。焦油、粗苯、焦油渣、酸焦油、再生渣等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与输送,煤气净化系统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车平台逸散的VOCs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并经压力平衡方式返回负压煤气净化系统,或采用燃烧法等深度治理工艺。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现场与厂界无异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火电企业每日高温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其他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40mg/m3以内。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3以内。长流程钢铁和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机头、球团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1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水泥行业严格执行非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并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双控要求。

  其他类型企业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汾市联防联控县重点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实施方案》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要求。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因安全生产等特殊原因确需在5—9月开展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等作业的,须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安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涉VOCs设备、装置的拆除作业要避开5—9月实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涉VOCs生活源管控

  (1)加强储油库、加油站作业管控。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进行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未完成的加油站避开8—18时进行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引导公众错时加油。组织出台非高温时段加油优惠政策,5月起全面实施,引导公众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减少高温时段VOCs排放。(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汽修企业管控。使用活性炭的汽修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并做好购买、更换和处置台账记录。已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汽修企业,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进行喷烤漆作业;未完成工艺改造的,喷烤漆作业要避开5—9月实施,杜绝汽修企业将喷烤漆工序转移至手续和环保设施不健全的地点实施。(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干洗店管控。市区干洗店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从事涉VOCs排放的干洗作业。(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重点印刷企业管控。市区印刷企业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从事油印、喷墨等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市政施工管控。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开展户外涂装作业和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作业;建筑工地电焊作业要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收集设施,对高空焊接、大件组装焊接、线性工程定点焊接等无法在室内进行的,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作业。(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加强餐饮单位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力度,持续开展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餐饮从业      单位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加大夏季“露天烧烤”问题高发区域和群众反复投诉问题点位的整改力度,依法划定露天烧烤食品区域,不得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实施移动源管控

  (1)加强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管控。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检测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检测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公共领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管控。全力推动市区规划区和各县(市)县城建成区公务用车、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各县(市、区)5A级景区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区规划区公交、出租(含网约车)、邮政快递、物流配送车辆稳定使用新能源车辆。巩固市区规划区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施工工地装载机、叉车、打桩机三类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改造成效,推动施工工地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清洁化改造。巩固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成果,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的,坚决予以淘汰停用。加快联防联控县三类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工业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替代工作,7月1日起,联防联控县建成区施工工地全部使用新能源装载机、叉车、打桩机施工作业,工业企业全部使用新能源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强化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不得使用未备案、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1.开展其他管控工作

  (1)加强市区洒水作业。强化市区重点道路喷雾洒水作业,加密高温时段作业频次,保持重点道路和市区绿植持续湿润。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修剪树木、修整草坪,同时对植物开展冲洗洒水作业,减少植物源VOCs排放。(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下水道异味管控。严格下水道异味管控,及时冲洗控制异味,每月对存在异味的城市主要下水道冲洗不少于一次。(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程

  1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有关政策要求,落实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全面退出淘汰类装备产能,加快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或淘汰退出。年底前,完成限制类铸造、烧结砖瓦、石灰窑、耐火材料等行业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或淘汰退出,严格落实社会独立煤炭洗选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促进煤炭洗选行业规范发展,完成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严格实施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动态清零,全面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和分散式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排查淘汰砖瓦轮窑、玻璃纤维陶土拉丝等落后工艺与装备。(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国家、省要求,加快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1家钢铁、6家焦化和在产的16家水泥(含粉磨站)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力争10月底前按规定公示。对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企业,可开展A、B级和引领性绩效评级工作。在保障电力安全的前提下,煤电机组严格执行深度治理排放要求。全市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加快完成SCR等高效脱硝改造,未完成改造前实施高温时段错时生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强化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持续推进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清洁运输改造工作,全力推动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达到80%以上比例和工业园区全部稳定实现清洁运输改造要求,已达到的继续巩固改造成果,持续提升清洁运输比例,未达到的要迅速补齐短板,加快实施改造,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临汾尧都机场严格落实飞机停靠桥电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市重点用车单位建设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6月底前,联防联控县全面完成建成区施工工地三类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工作,工业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全部实施新能源替代。加快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工作,力争6月底前完成国Ⅲ及以前营运货车淘汰,加快淘汰国Ⅲ及以前非营运货车,推动国Ⅳ及以下货车淘汰。引导其他区域行业不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Ⅳ及以下货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能源局、临汾民航机场;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充分认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县(市、区)要严格对照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攻坚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各有关市直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严格履行监管、督导责任,上下联动,严把管控、治理成效,确保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攻坚措施,强化工作落实,扎实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确保各项攻坚措施落实到位。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生产调控。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主观恶意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不符合绩效分级评定等级的企业依规降级,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企业实施审慎包容执法。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要严格跟踪重点任务清单(附件3)治理进展,加快完成整治治理工作,同时,按月更新排查整治情况,对新发现问题及时纳入重点任务清单,组织企业按期整治到位。要对照方案要求,组织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管控措施,并于4月30日前将管控清单(附件4)报市环委办审核实施。根据市政府安排,市环委办将定期调度汇总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刘佳佳 2223095  lfsdqz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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