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淮政发〔2008〕90号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它农作物秸秆)。 二、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 三、农户要切实担起自家田块禁烧责任,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收集发电、秸秆青贮、氨化饲料、秸秆沤肥、秸秆气化、秸秆生产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 五、对因秸秆禁烧工作不力,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六、市、县(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热线: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