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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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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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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政发〔2005〕2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3-25生效日期:2005-03-25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


  一、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夫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均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妹,夫妻承担该姐妹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男方兄弟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承担女方父母、兄弟的赡养、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未到女方落户,但夫妻承担女方父母赡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姐妹且只有一个哥哥或者弟弟,其哥哥或者弟弟已到配偶方落户的;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另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夫妻在2004年7月1日后本规定施行前提出申请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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