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已分别被2004年11月29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出台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部地方性法规所替代。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