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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市区建设拆迁安置中解困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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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政发〔2005〕3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2-25生效日期:2005-03-01

市政府关于淮安市市区建设拆迁安置中解困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05〕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市区建设拆迁安置中解困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解困房建设

本意见所称解困房,是指为解决城市建设中被拆迁且享受最低拆迁补偿标准的特困家庭住房问题,按市政府规定政策提供的救助性、保障性住房。解困房建设坚持“超前规划、统筹建设、总量调控、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建设。凡用于安置市政、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土地前期整理开发项目)范围内困难家庭的解困房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平方米;凡含有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等非市政、公益性项目,该项目范围内的解困房由拆迁人负责就地分散建设、安置。解困房的户型设计坚持“保障居住”的原则,以两室一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为主,三室一厅(建筑面积65平方米左右)为辅。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区的拆迁中困难家庭情况,制定解困房年度用地计划、建设计划和指标分解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集中建设的解困房应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三类以外地区储备解困房项目的建设用地。集中建设的解困房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集中建设的解困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成本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进行。建设方案、招标文件等应报市解困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分散建设的解困房由拆迁人根据安置规模结合项目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地块,在本项目内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就地建设。

二、解困房供应

解困房供应实行一户一套的原则。解困房申购安置实行单元制管理,以拆迁项目为申购安置单元,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区政府共同确定各单元责任单位,负责本项目拆迁中困难家庭的申购、安置工作。集中建设的,由市解困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解困办)向各单元责任单位统一提供解困房,各责任单位组织本单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楼层、区位进行安置。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的,可优先公开摇号确定楼层、区位。解困房供应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

(一)享受市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

(二)具有市区3年以上常住户口的;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住房产权(或租住公房)且家庭常住成员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租住公房或原住房出售不超过3年的按有住房处)。

三、解困房申购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1、购买解困房申请书;

2、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

3、被拆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4、居委会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证明。

(二)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初审后,按安置单元将申请资料报市解困办审核。

(三)经审核批准的,由被拆迁人所在区政府在新闻媒体和居委会公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申购解困房资格认定手续。

(五)市解困办根据公示结果,按安置单元向责任单位提供解困房房号。

(六)责任单位组织摇号选房,向申请人出具房号确认书。

(七)申购家庭凭房号确认书到市解困办办理解困房认购手续。

四、解困房价格

解困房的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市区当年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核定。供应2004年之前(含2004年)拆迁的困难户的解困房基准价格仍为900元/平方米。

五、解困房管理

解困房建设享受建设规费减免的一切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解困房,项目资金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解困房建设的成本价在取得《拆迁许可证》30日内划转至市解困办设立的专项帐户。解困房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城市土地经营收益中列支。城市经营土地整理等无住房建设的项目,拆迁人无法进行就地安置的,须报市解困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安排异地集中建设,建设资金除由拆迁人按市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支付外,还要按当年政策性商品房的供应价格补足建设成本。分散建设的,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将建设解困房内容作为出让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解困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购买解困房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按住房改革关于货币分配的规定,给予住房补贴;解困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契税按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解困房登记发证时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解困房”字样。解困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禁止倒买倒卖和出租谋利。5年后解困对象脱困确需转让解困房改善住房条件的,由政府按届时市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进行回购,提供给其他住房困难户选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骗购解困房的,收回其所购住房或责令其补足与所购住房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差价。

六、组织领导

市解困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困房建设、供应、管理以及监督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解困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解困办负责解困房的建设、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房管、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市解困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市区的拆迁计划超前做好解困房的规划审批、建设计划制订、土地供应等解困房建设、安置的衔接工作,做到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安置空间。解困房建设、供应、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督、财政监管、行政监察。对从事解困房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供应非拆迁社会住房困难户的解困房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2003年4月30日市政府公布的《市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解困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3]72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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