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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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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 2004 〕 129 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10-18生效日期:1900-01-0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府〔 2004 〕 12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 :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决 策 程 序

十七、要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法律分析和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级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

二十二、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依 法 行 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地方立法规划,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推进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市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确定第二年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具体项目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规章的立法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八、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 政 监 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接受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三、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会 议 制 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 二 ) 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 三 ) 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 四 ) 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可采取听取报告、现场考察、重大问题讨论会等多种形式,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应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催办和督办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二 ) 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 三 ) 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 四 ) 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 五 ) 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 七 ) 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 八 ) 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 ( 星期二下午 ) 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有关副市长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作好汇报的准备。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报经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应请示市长决定。报道的稿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应提前 10 天报送市政府审批。会议经费纳入部门正常预算,市财政不单独安排。

市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公 文 审 批

四十六、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国发〔 2000 〕 23 号 ) 和《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 苏政办发〔 1996 〕 237 号 ) 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呈报的请示件,应先经有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按分工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领导阅批。请示件应当一事一文,不得越级、多头请示。应抓紧时间办理答复请示件。暂时不能办理解决的,应及时与请示部门沟通,通报和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四十八、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非请示件,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则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领导圈阅时,应注明日期。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报请省政府或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计划、请示,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内容,须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先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一、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联合发文时,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市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 风 纪 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主要活动实行一周一报的预报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和地方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酌情统筹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报道;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会见内外宾,有关部门应提供接待对象的背景材料,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地、各部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涉外活动的邀请函或请柬。

五十九、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工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请示报告。

六十、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区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部、省级领导 ( 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 ) 、本省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外省省辖市主要领导以及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内宾来苏工作或活动的信息,要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苏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同意后,由各地、各部门的办公室,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报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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