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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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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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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03-1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必须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即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凡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应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应由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对不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及社区的作用,做好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城市各社区要在原来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登记工作。各社区要负责将登记情况与各区和县(市)教育部门沟通,由各区和县(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公安、计划、财政、编制、劳动、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职能单位的职责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有条件的学校均应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开绿灯”,凡是有接收能力的学校一律不得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了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有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农民工子女入学协调办公室,负责登记、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各种服务。

  五、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规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教育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必须按当地学生标准进行核算下拨;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物价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七、流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建立专门学籍,进行单列管理。对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证明。学生中途离校的,学校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

  八、各县(市)区可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相对集中的地区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举办专门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同时应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九、各级政府应大力鼓励民办学校接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扶持和管理。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可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小学办学的若干意见》及《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小学办学的补充规定》,在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举办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民办学校。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可酌情放宽,审批办法可适当从简,但师资、卫生、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对先前已经举办但尚未审批的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积极引导予以规范。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不合格学校之前,应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以确保每一个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以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所、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做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营造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把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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