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园网管理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7〕182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8号和16号文件精神,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应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管理通知如下: 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络正悄然改变着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方式,对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互联网络还伸向人的意识形态领域,触及人的灵魂,对尚未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青少年学生影响更甚。在这样的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应当以积极的态度适应网络发展,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因势利导,探索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工作新模式。 二、加强校园网站及交互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使之成为广大师生所喜爱、所关注的重要媒介,成为师生获取健康信息的重要渠道。坚持以人为本,在网上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心理咨询等服务,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科技、艺术和娱乐等活动,寓教育于网络服务之中,努力解决学生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建立校园网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加强文明上网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明辨是非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使学生不沉迷网络游戏和聊天,不查阅不健康的信息,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有害的网上活动。在学生中广泛宣传和学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正确引导学生加强网上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侵害。 四、制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长效措施,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选派政治合格、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专门负责校园网信息安全工作。经常利用搜索引擎浏览各大热门网站,及时查询是否有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对出现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社会稳定、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必须及时处理,及时报告,严防事态扩大,确保校园网络健康、有序、有益运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在公共信息平台(各类论坛、虚拟社区、QQ、MSN)上的活动情况,并积极地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学校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由学校负责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单位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在网络上公布未成年人(尤其是14岁以下者)的个人资料及照片,必须事先取得监护人同意。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或者使用它们对网络进行破坏; (三)除网络管理员对所管辖的网络进行诊断和管理维护外,利用扫描程序对网络进行端口扫描;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六)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七)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其他有害信息; 各单位、学校主要领导应十分重视校园网络管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构建健康文明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网络。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