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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核定四所一级达标学校高中扩招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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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教局办〔2003〕123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等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6-18生效日期:1900-01-01

厦门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核定四所一级达标学校高中扩招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3〕123号


各区教育局(含海沧社事局)、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市局直属四所一级达标学校:

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促进高中特别是优质普通高中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



通高中教育的迫切需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厦门市优质高中扩招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教财〔2003〕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四



所一级达标学校高中招生收费问题的批复》(厦府〔2003〕134号),现就福建省厦门一中、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福建省厦门六中、厦门外国



语学校等四所市属一级达标学校(以下简称四校)高中扩招有关问题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四校要在保持原有招生规模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各校的现有办学能力和利用新校舍进行扩招。扩招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扩招生



的招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统一管理。

二、招收高中扩招生,要严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市教育局每年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明确的扩招生和非扩招生人数。招生



时,应先录满非扩招生,再录取扩招生。扩招生的录取,从填报扩招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扩招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市



中招办规定的四校高中扩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四校要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中的班生数。扩招学生不得单独编班。

四、四校普通高中招收扩招生的学费标准如下:

厦门一中、厦门双十中学每生3年一次性缴交学费4万元;

厦门六中、厦门外国语学校每生3年一次性缴交学费3万元。

扩招生缴纳学费后,除按政策规定可以收取住宿费、课本簿籍讲义等代办费外,学校每学期不得再向扩招生收取学费、择校费等其他费用。

五、四校高中扩招学生同非扩招学生一样,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助学金。

六、学校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收据,扩招生学费应专项核算,主要用于还贷



。学费收支情况纳入校务公开的内容。

七、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始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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