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业特产税票证管理的通知 厦财农〔2003〕20号 各区财政局: 今年我省、我市出台保留农业特产税暂缓征收政策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需求量大大减少。为加强农业特产税票证管理,根据2000年省厅出 台的《福建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农业特产税票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在3月底之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的农业特产税票证清查。对农业特产税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 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重点检查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政策后,是否对暂缓征收的品目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 二、做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回收和销毁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回收未填用完的完税证,我局将统一组织并按《办法》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三、加强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对运出省外的我省原应税产品,纳税人有提出开具外运证明的,基层征收机关应及时 给予开具,并严格执行外运证使用办法,不得以外运证代替完税证征收税款。 厦门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