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新修订的《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1月14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赣府发〔1998〕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城区驻军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赣州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市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市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市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 (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 第七条 驻赣州市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 (二)原有工作已下岗或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 (三)在集体性质单位工作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未参加正式工作的。 第八条 岗位安置对象属干部、工人身份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一次性按照与原单位性质、职务基本对等、对口的原则随调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由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 第九条 货币安置对象由市双拥办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由市直单位和章贡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驻赣州市城区部队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汇总后将岗位安置对象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市政府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货币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市财政部门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至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拨入部队,由部队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人保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档案交人保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随军家属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