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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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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10〕2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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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7-10生效日期:1900-01-01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市府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今年上半年由于受持续强降雨影响,我市定南县鹅公镇引发大面积、突发性、群发性的山洪地质灾害,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吸取这起灾害的教训,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0〕8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有效地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现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汛期的重点工作,针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变动情况,适时地调整充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并把防灾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组,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做到防灾宣传到位、隐患排查巡查到位、建房地灾简易评估到位、与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发生灾情险情人员到位等五个到位。各县(市、区)要在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的基础上,尽快实施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选好编制单位,落实编制人员,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编制经费。

二、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短信、网络等现代通信传媒手段,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举办各类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和应急演练,增强干部群众防灾避灾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矿管部门应编制防灾避灾简明手册,制作防灾避灾简易画册,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播放地质灾害科普宣传短片或典型案例,扩大宣传范围。乡(镇)、村、组要利用宣传栏,刊登山洪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灾避灾知识,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范和防灾自救互救能力。对人群密集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派专人到现场宣传,解剖案例,分析原因,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监测责任人和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

三、各司其职,全面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部署,具体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地勘单位技术优势,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进行应急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对地质灾害防治避让搬迁和救灾工作提出建议。每年在汛期前后,矿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会同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根据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情况,与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掌握雨情、水情信息,并及时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告知各级责任人和监测人;
工信委督促所辖企业做好因企业生产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及尾砂库事故隐患的整改;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城填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影响因素,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交通运输(含公路)部门负责对国、省道、县、乡、村公路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监测和治理;
水利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威胁江河沟渠及塘库安全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查处挤占河道违规施工、弃碴等影响行洪而诱发山洪地质灾害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危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它建设项目业主,对所引发的危害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防治;
旅游部门负责危及A级景区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防治;

气象部门负责天气的预测预报,会同市矿管局适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信息;

水文部门负责水情监测预报;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农村切坡建房,制止私自切坡建房行为,禁止新批准切坡建房。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新农村点和村民建房选址;

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强化措施,切实有效防止和避免地质灾害

(一)防范未然,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在汛期前,要对所有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易发点,特别是农村切坡建房户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中小学校及医院,以及矿山、重要交通、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搭建的临时工棚,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大排查。摸清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和危险程度,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乡村干部联户防范责任,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及时发放明白卡,确定转移路线和转移安置地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尤其是新农村建设集中安置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实行备案制度。

(二)严明纪律,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和月报等各项规章制度。在主汛期及极端天气期间,气象、水文、矿管、水利和防汛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密会商,及时收集、通报和传递雨情、水情信息,做到早预报,提前预警。执行提前转移群众制度,当强降雨达到1小时30mm、3小时50mm,24小时累积降雨80mm以上,各级矿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迅速将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到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责任,全面形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各乡(镇)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要有固定场所,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日常事务,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村聘请兼职地质灾害防治“协管员”,负责本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乡村干部联户防范责任制,乡(镇)干部分片包村,村干部分片包组,村小组长分片包户,对居住在危险区的每户群众,要明确一名乡村干部为防范责任人,指导帮助群众落实防范措施,明确预警预报联络方式,遇有暴雨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告知联户群众,组织、督促地灾隐患点和危险区人员在灾害发生前,提前转移到安全地带,并提醒被转移群众在险情未解除前不得返回,避免次生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对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村级“协管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每人每月给予一定补贴,并给乡(镇)适当的工作经费,列入各县(市、区)每年财政预算。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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