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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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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3-10生效日期:1900-01-01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日

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划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职责。
  (四)增加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的管理职责。
  (五)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六)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培训,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信访、档案、保密、史志、后勤服务、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党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宗教团体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承担市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宗教科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各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的有关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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