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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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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0〕180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15生效日期:1900-01-01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7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综治工作“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的制度优势和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徐兆昆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召 集 人:李 祥 市综治办副主任

李 勇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魏勇华 市工业和信息委副主任

何玉成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

李正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莉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品银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梁 晓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海涛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兰子国 市农业局副局长

史增国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光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杨玉祥 市卫生局副局长、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晋平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钏助周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段培刚 市畜牧局副局长

段学乔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凌 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邱少峰 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纪委书记

沈显珠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杨德虎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勇兼任,副主任由市综治办穆忠贤(主任科员)、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科科长杨源敏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有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研究、分析全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部门沟通协调、重大情况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

(四)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

(五)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查。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l次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

三、联席会议工作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六)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综治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重点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经贸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外派劳务、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交通运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农药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防疫、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须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林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野生动物养殖、销售,木材经营、销售,种苗木的生产经营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银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来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各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下级查处取缔工作。

(三)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四)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五)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其合法经营。

(六)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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