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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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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沧政发〔2009〕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1-15生效日期:1900-01-01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沧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推动全市食品产业提档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明确职责、依法监管”的工作方针,健全“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构建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最后一道防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实施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监控,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提档升级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排查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坚决取缔“三无”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依法对农药、肥料(主要为复合肥)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实施农产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检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做好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销售者及时下架、封存和销毁不合格食品。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和审核;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含小餐桌等)、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严厉打击餐饮单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调味品、酒类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调味品和酒类的违法行为。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和监测,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定点屠宰检疫。

  林业部门负责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前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果品认证和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依法查处。

  教育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督查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食品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部门负责各级储备和军供粮油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质量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盐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

  供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盐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店外经营、街道路边商贩进行整治规范,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食品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民宗部门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发展管理。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食品企业升级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依靠先进科技和严格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和可追溯体系;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种植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坚决整治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落实农产品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行为,认真整治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认真清查,依法收缴。

  2、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明确标准,规范管理,将蔬菜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健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和产品质检体系,严格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二)加强养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认真做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做到动物出栏前,实施临栏检疫,对生猪屠宰实施驻厂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一律不得出厂、不得调运。

  2、强化兽药(渔药)、饲料投入品监管。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及水产养殖环节使用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硝基呋喃代谢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违规违法行为。清查假劣、违禁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提高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科学性,降低兽药、违禁物质、禁用添加剂残留率。

  3、加强畜(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水)产品的检测职能,为畜(水)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扩大畜(水)产品监测面和监测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强化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对其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来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监管,凡不具备质量安全条件、未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2、强化对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要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购进入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国家标准以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按标准对产品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建立销售台帐,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其产品定期抽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召回问题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3、强化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对具备生产条件、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对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许可要求的小企业(小作坊),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尽快达到生产许可条件。对整改无望或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三无”小企业、小作坊,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4、加强对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对酒类、乳制品、乳饮料、面粉、儿童食品、熟肉制品、调味品、蜜饯等消费量较大的重点品种,要加大抽检频次,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重点品种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四)加强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店等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2、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在包装上或附加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日期、产品合格标识等。

  3、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市场准入、市场巡查、违法食品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按照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4、加强重点区域的监管。对农村及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专业市场、乡镇村庄的食杂店等重点区域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深入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要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不得购进、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强餐饮加工关键环节的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健康证明上岗。

  2、严把食品卫生许可准入。严格对开办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审查,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卫生条件较差餐饮单位的监管,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要坚决取缔。

  3、加强中小型餐饮和饮食摊点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中小型餐饮单位和饮食摊点卫生标准和规范。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小区附近划出特定区域,作为小饮食摊点的经营场所,卫生部门对达到卫生许可标准和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营业执照。对达不到卫生许可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对有固定经营门市,但经过整改仍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中小型餐饮单位和饮食摊点,由卫生、工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取缔;对主次干道两侧非特定区域经营的摊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取缔。

  (六)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理顺畜禽定点屠宰监管体制。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设立“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承担辖区畜禽定点屠宰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等职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执法大队”,承担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执法检查职责。原市、县两级定点屠宰临时执法人员全部解聘,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担任,所需人员按照核定编制实行公开招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因经费不足导致以罚代管、变相收费等问题。

  2、调整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扶大压小,支持机械化、规模化、品牌化屠宰厂做大做强,缩减小型屠宰厂(点)。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全市要在现有55家定点屠宰厂的基础上,再分期分批进行压减。原则上人口在40万以上的县(市)保留2家,其它县(市、区)保留1家。

  3、落实标准,规范畜禽定点屠宰经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经检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取缔。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验收和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肉品销售和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等基本制度。各定点厂都要配备显微镜、水分快速检测仪等检验设备,配备焚烧或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实行检验检疫制度,商务和畜牧部门要实行常年驻厂监管,现场做好肉品质量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4、加强对牛、羊、鸡的定点屠宰管理。全面贯彻《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加快改造和审批一批合格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5、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加大对屠宰管理薄弱区域和私屠滥宰易发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对私宰“专业村”、“钉子户”和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进行重点整治,顶格处理,使其彻底丧失再屠能力。对屡打复生的私宰户要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严厉打击,实现生猪注水、加工病害肉等屠宰违法案件100%查处。

  (七)加强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全面规范出口食品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努力提高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完善食品出口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全市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消管理不善、质量不稳、缺乏诚信企业的出口资格,使出口食品企业全面得到规范。

  2、严格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及时跟踪国外食品安全动态,搜集掌握预警信息,及时通知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或进入国门。

  (八)加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

  1、建立清真定点屠宰厂。分期分批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县(市、区)建立规模化的牛、羊、鸡清真定点屠宰场所。

  2、严格落实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饮食摊点,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3、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在回族聚居区的城乡集贸市场,要专设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4、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化和检验检测制度

  加强食品标准备案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积极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农产品、畜产品、果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质监局要尽快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努力增加检测设备,强化检测手段,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评估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对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对重点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性定期进行评价。发现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及时组织风险性评估和综合分析,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形成各部门间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会诊会商。对发生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要进行预警性检查和风险预报。一旦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置,追根溯源,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平台作用,推进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商家。建立媒体与执法部门联系协调制度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不断提升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制度

  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和信誉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把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诚信档案。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监管部门发现本管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在向当地政府报告、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处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协调监管领导小组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食品安全通报会;由市、县两级政府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每季度搞一次联合检查执法活动。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容易反弹的区域和领域,更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度,抓反复、反复抓,巩固整治成果,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无论哪个部门,一旦发现食品安全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通报给相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迅速组织行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要实行联合执法,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同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任人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非食品物质非法牟利的,依法从重惩处。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知情不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或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五、大力推动全市食品产业提档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产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按照“两升一换代”、“一造两创”和“调优、调新、调强、调大”的要求,压小上大,扶优扶强,积极引导、鼓励、扶持食品企业不断上规模、上水平。要继续下大力取缔“三无”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要在深入摸排的基础上,对影响食品安全、整改无望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要扶优扶强,积极引上大项目。充分利用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大对食品行业的投入,对规范的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营。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大力引进龙头企业和推动型企业,促进食品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要努力提高食品产业检验检测能力。要积极跑省进京,争取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相关国家级产业检测中心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快食品及相关产业检测中心的立项和建设进度,最大限度满足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技术检验需求,为食品产业提档升级提供技术支撑。要继续大力实施 “品牌战略”。要帮助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培育更多的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和优质产品,特别要引导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努力提升我市食品产业产品的对外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推动食品产业做大做强、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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