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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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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6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1900-01-0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堵塞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实施该条例和细则的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现将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车船税自行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摸清本地区的车船税税源,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及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

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切实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按照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列明的车辆类型和税额标准,不折不扣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收、少收或拒收车船税。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车辆保险业务的,应同时配合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

各级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08号令的规定,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在车辆年检地点设立车船税查验征收窗口,实现“税检同步”。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为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创造条件,并在车辆审验环节严格把关,对于没有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各乡镇政府要大力支持地税机关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抓好农村车辆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地税、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应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专项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方便地税机关对税收收入的测算和税源的监控,保险机构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代收代缴、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信息,以便地税机关及时掌握车辆完税情况,并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款追缴工作,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本通知精神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车船税收入稳步增长。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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