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9〕39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0生效日期:1900-01-01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公告》精神,特制定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为保护鄱阳湖生态,进一步加强湖区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运砂秩序,避免可采区之间的无序、超量开采,维护湖区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一湖清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江西省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专项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市人民政府从2009年起,对鄱阳湖水域的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从而形成运转有序、经营有效的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模式。
二、管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采砂办)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砂行使统一管理权;同时,市人民政府组建国有九江市赣鄱砂石有限公司(简称市砂石公司),根据省水利厅直接许可,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所有采砂进行统一经营。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协调执法和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的原则,实行市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协调执法,沿湖各县(区)负责做好采区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和采区维稳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工作机制。所涉主要市直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采砂办
采砂办行使鄱阳湖九江水域采砂统一管理权,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编制、统一规费征收、统一协调执法。负责制定好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区现场生产管理与现场监管办法,做好采砂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好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采砂管理统一收费工作,组织监督好市砂石公司经营工作,抓好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工作调度管理,配合财政部门拟定省市县和相关部门利益分配方案,协调处理好采砂管理重大问题。
(二)市砂石公司
根据省水利厅直接许可,在市采砂办的监管下,市砂石公司负责承担鄱阳湖九江水域采砂生产经营管理;负责依据省水利厅批准的年控制开采量和市场需求情况确定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负责抓好生产经营管理;负责搞好财务核算等工作,力求公司利润最大化。
(三)沿湖县(区)
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市采砂办实施好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采区生产现场监管和维护采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好采区生产现场监管的工作装备配置保障;做好采区生产现场监管人员的组织抽调、廉政教育与监督管理工作。沿湖县(区)采砂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市采砂办的统一组织指挥下,配合市采砂办做好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采区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加强抽调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监督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搞好采砂利益补偿,调处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好采区秩序稳定。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
1、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负责对抽调采砂管理工作的党员、干部实行廉政教育和工作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市公安局:负责对采区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对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欺行霸湖、非法收费、敲诈勒索、拦船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协助水利、交通部门打击非法采砂、运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采区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实施方案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法依规为采砂业主办理采砂有关手续,对采砂行为实施监管,对采区业主、采砂船主的采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4、市交通局:负责水上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水上运政执法工作,监督采区业主组织采运砂船进行生产,对采运砂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处理水上事故,确保通航秩序及航道畅通,按照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监督采区业主组织采运砂船进行安全作业生产,对采运砂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6、市安监局:负责采砂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全程监督,查处违规生产行为。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鄱阳湖陆域采区规划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法依规为采砂业主办理采砂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8、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采砂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采砂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做好采砂工作经费和利益分配等款项拨付工作。
9、市审计局:负责对采砂收支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
10、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采砂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11、市工商局:负责对采区采砂船和运砂船持证经营的监督管理,促其合法经营。
12、市民政局:负责与周边县域界线的勘定,协调解决边界纠纷。
13、市环保局:负责对采区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4、市经贸委:负责做好采区吸砂泵船和运砂船只的成品油供应协调工作。
15、市司法局:负责开展采砂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
16、市信访局:负责接待涉砂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采砂管理人员抽调与管理
市采砂办工作人员由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直部门或县(区)抽调,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对采区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其人员数量和素质条件要求,由市采砂办根据采砂管理工作需要、采区大小、采砂船数量和控制开采量等因素确定,按属地原则,由沿湖县(区)政府负责抽调和管理,服从市采砂办统一工作调度指挥。所有抽调采砂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为保障采砂管理的廉洁自律,对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市、县(区)采砂办工作人员及其抽调人员在工作期间给予误餐、通讯、加班、差旅等补贴,由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核定标准,分别由市采砂办和沿湖县(区)统一发放;对在采砂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将给予重奖;并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采砂生产现场监管保障
采砂经营管理与采区现场监管工作,在市采砂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一)实行统一开采经营。市砂石公司按照省水利厅批准的年度采砂开采实施方案,对符合规定的采砂船实行公开招标,组织中标采砂船统一开采、统一经营。
(二)坚持依法监督开采。市采砂办依据《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沿湖县(区)采砂办组织力量,对可采区实行旁泵式现场监管,确保采砂船按“五定”(定点、点时、定船、定量、定功率)要求进行作业。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了保障采区的生产安全,沿湖县(区)安监局要负责与采砂泵船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依法对采区采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各采砂船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配齐配足安全生产设备,服从防汛调度,确保航道畅通。所有抽调的采砂管理人员经统一培训后上岗,并分别由市采砂办和沿湖县(区)政府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打击非法采砂运砂。成立由市水利、海事、港航、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由市采砂办统一指挥。实行集中办公,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对采区开展生产、交易、运输、水上交通秩序、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配合省水利、交通、公安流动检查点,在鄱阳湖九江水域严格查验砂石采运“四联单”。对违法偷采的采砂船,依法处以1-10万元的罚款;对伪造、出让、倒卖或出具假采砂采运管理“四联单”者,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赣江下游及鄱阳湖未经许可的采砂船,要按规定实行集中停靠监管,正当移动应报市采砂办同意并进行登记,对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依法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六、采砂监管工作装备与工作经费保障
为保障开展采砂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从市地方海事局、市水上公安分局分别调用一艘艇,将长江水政9号执法船交由市采砂办调配,专门用于鄱阳湖与长江干流交界水域的水上行政执法,并由市采砂办购置三台GPS、八套对讲机、二台数码相机、一台摄像机、二台望远镜、一台夜视仪和二辆公务车和若干救生衣。同时,各采区生产现场监管的工作装备保障由沿湖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采砂收支管理与利益分配原则
采砂收入和规费收入全部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采砂办和沿湖县(区)政府的采砂所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采砂收入中统一安排,予以确保。
在切实抓好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与统一经营的基础上,妥善搞好采砂利益分配工作。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采砂税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砂石资源费按照《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其它规费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
(二)坚持统一收费原则。对水利、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的采砂规费,由相关部门委托市采砂办统一收取。
(三)坚持分配属地原则。采砂税收、规费收入和经营利润等按属地原则进行分配。
(四)坚持合情合理原则。鉴于鄱阳湖采砂权直接许可给市赣鄱砂石公司,原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已不再以拍卖方式形成,为保证原用于采砂管理和水利建设的投入不下降,对鄱阳湖采砂经营收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参照前几年的做法,以及砂石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省市县和相关部门的利益分配。
采砂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经市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顺利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廖凯波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肖明、市水利局局长裴木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唐久根、市水利局副局长淦作乾任副组长,市监察、水利、交通、海事、港航、航道、国土资源、林业、水产、工商、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淦作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局副局长倪家金、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段火金、市水上公安分局局长鲍大信、市港航管理处书记吴成祥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鄱阳湖采砂行使统一管理权。沿湖县(区)要相应调整和充实县(区)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强化采砂办力量。各县(区)采砂办接受市采砂办的业务管理。
沿湖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 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指示精神,密切协同,加强合作,严格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有利则争、有责则推的现象,确保鄱阳湖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实现运转有序、经营有效的目标。


同地区相关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九江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的通知
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