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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2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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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2-09生效日期:1900-01-0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的步伐,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奖励。为缓解基层财政压力,增强基层化债的动力,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7年12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普九”债务的清理审核
   (一)债务范围、本金和利息的界定。
   1.债务范围“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全省总的时间段是从1986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具体包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农村中小学,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国有农场、林场及省农业厅所属的农场、科研所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普九”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化债试点范围。
   世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在此次化解范围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即位于农村、县镇和设区市所在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国有农场、林场及省农业厅所属的农场、科研所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括各类公办民营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培训学校和学前班。完全中学初中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形成的负债,按债务形成时初中学生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划分。
  2.债务本金
   “普九”债务是指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直接相关的债务。因上述原因形成的支出,与按政策规定所取得的实际资金投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教育集资、教育捐赠等)相比形成的收支差额,即为“普九”债务本金,期间,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奖金等形成的债务,一律不能算作“普九”债务。
   3.债务利息“普九”期间形成的债务利息一律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以不高于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测算。期间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转入本金的利息不予以认定。合同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合同未约定利率的不计利息。
   (二)审计认定的主要政策。
   1.账外债务的认定。对尚未支付的欠款,如果项目已完成,产权属于学校且原始资料完备,实事求是予以认可,但借入款项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2.资料不全债务的认定。对由于时间较长或其他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不完备的,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其他证明资料,提供真实负债情况;审核时通过对负债相关记录的分析核对,必要时实地进行核实,如项目实际存在且其他资料能相互印证的,要求负债单位对资料缺项原因提供文字说明,经主管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后予以认可;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以中标价或合同价为核实依据。
   3.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审核。对于“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应综合进行分析,如所借新债用途记载明确,与所还债务在时间、金额上有直接对应关系,应予以认可。中小学资金来源与使用渠道相对简单,学校可整理并提供相关年度会计资料,通过对正常收入与正常支出、债权债务的分析对比,证明债务的连续性。
   4.“白条”的认定。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有异议的,认真核实,谨慎认定。
   5.校建工程造价的认定。通过实地勘察和查账核实工程造价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定额规定和公允市价,超过部分一律从债务本金中剔除。
   (三)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审计锁定、年度化解计划及县级偿债资金落实情况。
  根据中央要求,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省政府决定由审计部门负责债务的审计锁定工作。从2008年2月25日起至4月底,省审计厅组织全省99个县(市、区)736余人,分成11个组(每个设区市一组)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了县与县之间交叉审计核实,共审计了94个县(市、区)、15个开发区、1400个乡镇、15135所学校、46204个项目。全省各县(区)上报的自查债务数为38.6亿元,在审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漏报补报债务33.8亿元,共计72.5亿元,经审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为43亿元。经公示后,剔除世行债务和2006年以后化解的债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最终锁定为40.94亿元。
  按债务来源划分:银行、信用社贷款4.7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1.48%;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1671.76万元,占债务总额的0.41%;工程队未付款26.5亿元,占债务总额的64.73%;向上级财政部门借款7370.5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8%;个人借款5.9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4.42%;单位借款3.1亿元,占债务总额的7.58%。
  按债务用途划分:校舍维修费35.6亿元,占债务总额的86.96%;设备购置费1.4亿元,占债务总额的3.4%;土地征收费1.79亿元,占债务总额的4.38%;其他费用2.15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26%。
  根据中央精神和审计锁定,我省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为40.94亿元,分两年化解,每年化解50%,即20.47亿元,并将此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按照上述化解目标需资金40.94亿,剔除拟核销的向财政部门借款0.74亿元,实际需资金40.2亿元,中央财政安排14.35亿元,省财政安排10亿元,市、县(市、区)财政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15.85亿元。
  近年来,我省坚持“财力向下”的原则,调整财政体制,激活了地方发展的动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07年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2.5%,县级地方可用财力占全省地方可用财力的比重不断提高,2007年达到61.3%,为化解“普九”债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确保县级偿债资金的落实,我省对偿债资金的来源作了具体安排,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县级需负担15.85亿元,分两年化解,每年负担7.93亿元,具体从以下渠道落实:一是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3.5亿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教育的约7亿元,安排50%);二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量部分的5%安排约2.3亿元。(2007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31.9亿元,按增长20%测算增量部分为46.4亿元);三是教育费附加的30%安排约2亿元(教育费附加全省约10亿元,其中县级6.6亿元);四是校舍维修改造等专项资金安排约0.13亿元。(全省约3.55亿元)
  三、“普九”债务的化解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负责筹集,有条件的设区市也要筹集部分资金支持化债试点工作。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能借新债还旧债,不能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能向农民摊派,不能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专用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优先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向各级财政部门借款形成的债务一律予以核销。
  (三)建立化债的激励机制。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分配确定各县(市、区)的补助金额,不与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年度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化债专户,各县(市、区)必须及时按同比例将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专户统一管理。同时,省对县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也将优先打入各县(市、区)化债专户,以确保化债资金落实到位。省综改办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五)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县(市、区)综改办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应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5号)的要求,强化债务约束,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控制乡村债务增长的有效办法。省综改办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各地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化债试点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是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是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省综改办。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和宣传培训;第二阶段,清理审核锁定债务;第三阶段,制定计划、审批方案,签订责任书;第四阶段,债务偿还;第五阶段:检查验收。由于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已基本完成,这里不再详述。
  第三阶段:制定计划、审批方案,签订责任书(2008年6月—12月)。
  (一)制定化债计划,分年度化解。在审核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化债计划,并把年度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分县偿债资金的中央、省、县负担比例。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自上而下分级签订。
  (二)审批化债实施方案。各设区市要制定化债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偿债资金总额和分县偿债资金来源以及补助办法,方案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解“普九”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化债实施方案由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设区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化债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偿债资金来源和年度安排;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第四阶段:债务偿还(2008年12月起——2009年12月底)。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化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偿还。省综改办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和监控各地偿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并加强对各县债务偿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级都要加强督促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设区市政府负责对偿债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2009年6月、2010年1月)。清理化解年度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责任书,先由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后,省再组织对各设区市的化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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