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厅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卫办〔2008〕 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卫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现将《青海省卫生厅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青海省卫生厅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卫生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卫生部和厅党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完善抓落实的机制,明确抓落实的责任,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加大抓落实的力度,充分发挥督查督办工作在决策部署落实中的推动力作用,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不断提高卫生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上级部门和厅党组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确保卫生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基本原则 督查督办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时效性、实效性、权威性和从属性,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服从服务于不同时期全省中心工作任务,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二)领导授权,归口管理。督查工作必须在厅党组和厅领导授权下进行,未经厅领导授权,不得直接调查处理问题。厅办公室是厅党组授权的督查督办职能处室,实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各处室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须经办公室统一审核后发《督办通知》。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及时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止以偏概全、弄虚作假,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四)服务基层,分类指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认真总结基层抓落实的新鲜经验,如实反映实际困难,研究制定对策措施,认真整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督查工作既要对厅党组负责,督促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落实厅党组的决策部署,也要对上级督查机关负责,认真办理每一件督查事项,及时报告情况。要把抓落实贯穿于督查工作每个环节,力求实效,推动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督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1.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内部刊物反映全省卫生系统的重大问题、批评建议的查办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二)督查厅党组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1.督促检查省卫生厅重要文件、会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厅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检查我厅部署的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等重要活动的开展情况; 5.查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调解处理情况; 6.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程序方法 (一)督办程序 1.立项。厅办公室分门别类确定不同阶段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报经厅领导授权后立项。立项原则上一事一项,情况复杂、内容较多的分解立项。 2.交办。督查事项一经立项,厅办公室以《督办通知》形式,交由有关地区、单位和处室办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或口头交办,限时办结。 [Page] 3.承办。接到《督办通知》后,各承办地区、单位和处室必须按时限要求抓紧办理,承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 4.催办。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厅办公室要催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重要和紧急事项,要随时掌握进度。对久拖不决的督查事项,经厅领导批准,可现场督办。 5.协调。承办督查事项,涉及有关处室共同办理的,确定牵头处室协调。涉及多部门、相互交叉、情况复杂的事项,由厅办公室协调。涉及需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全局性问题或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厅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厅领导协调。 6.报告。督查事项办理完毕,承办单位要及时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厅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必须有的放矢、事实清楚、数据详实、结论准确。 7.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督办通知》、《督查专报》及其它相关材料整理归卷存档。 (二)督查方法 1.决策督查。即抓好上级部门和厅党组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查办落实。通过开展查办加速推动决策有效落实,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协调解决决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监督考核决策落实效果。 2.专项督查。即抓好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和批评建议的专项查办落实,为领导决策提供直接和有效的服务。 3.综合督查。即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各单位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厅党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要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导考核。 4.调研督查。即针对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问题、卫生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卫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研督查可由督查部门单独进行,也可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还可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 5.跟踪督查。即对需要长期办理的上级部门和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不间断进行查办,连续办理,直至办结。 五、职责要求 (一)明确职责 1.归口管理。厅办公室归口管理我厅督办督查工作,即办理上级部门督办事项,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各处室贯彻落实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活动安排,及时办理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批评建议等事项。 3.专人负责。各州(地、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办公室和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人,要确定一名同志具体承办督查督办工作。 3.垂直查办。全省卫生系统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既可对直属单位工作进行查办,也可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查督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及时报告。 (二)工作要求 1.贯彻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督查督办事项必须与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合拍,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紧贴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开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需要查办的事项具有正确的导向性。 2.实行限时办结,及时报告结果。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督查事项,并及时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接到《督办通知》后,决策督查、综合督查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项督查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信访事件调处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和批评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办复;调研督查在调研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调研报告;跟踪督查需长期办理的事项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特别重大和紧急事项要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3.推动决策落实,提高督办质量。督查事项一旦立项,就具有指令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坚持抓领导、抓重点、抓落实,确保上级部门和厅党组决策部署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查办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完善措施、推动落实的目的。 4.定期通报情况,进行表扬批评。厅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地、各单位、各处室督查督办事项办结率、办复率及办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办理、落实有力、报告及时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扬,对敷衍了事、落实不力、报告不及时的予以批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州(地、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