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七日 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 为加强市直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执导意见》(财库〔2009〕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20号)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佳政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是市直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主要是研究制定市直非税收入收支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和组织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督促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负责非税收入项目库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帐户设置的管理;负责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及相应支出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能等。 依法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是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执收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向社会公告依法执收的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程序等;全面、准确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非税收入款项,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建立健全规范执收行为的规章、制度;按规定核算、分析、呈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等。 市直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是收缴资金划转的代办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资金的划转工作。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收缴资金划转业务。 三、收缴管理 (一)深入推进市直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完善收缴机制,规范收缴方式。对已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省财政厅有明确规定,且纳入收缴信息系统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的方式收缴;对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按照原缴款方式缴库。 (二)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执收单位要认真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不得擅自设定或改变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坐支。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缓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法可以直接收缴的非税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市财政。 (三)加强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管理,严格审查执收单位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帐户,严格监管帐户资金。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汇缴专用帐户管理规定开设、使用帐户,实行每周二、周五清零制度。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私开、滥开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帐户。 (四)非税收入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编制;支出预算按照统一的定额标准,结合单位征收成本等实际情况编制;结余除有特殊规定外,全部纳入政府统筹,用于平衡预算。非税收入预算一经批复,必需严格执行,追加及调整按法定程序办理。对于没有纳入部门预算的新增非税收入及非税收入超、短收,按法定程序编制或调整支出预算。 (五)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是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向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按执收执罚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收入收缴方式和收缴程序。改革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执罚单位通过过渡性存款账户收缴、滞留再上缴财政的收缴方式,按照 “科学、简明、高效”的原则确立以直接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缴款方式。 (七)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严格实行以票管收、以票控收。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等工作。 (八)加强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收缴流程,强化监缴手段,堵塞收缴漏洞,提高管理效率。积极探索和推进POS机、网上银行等新型缴款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报表体系、收缴信息反馈和分析预测机制,将执收单位的各种收缴信息统一纳入市直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 (九)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和执法单位各类罚没物品及扣押款、保证金的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移交、保管、拍卖程序,确保资产处置收入和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十)对执收单位在收缴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和依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付手续。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市直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按照核定的定额标准,将征收成本纳入部门预算,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二)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中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在安排使用和支出上依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稽查制度,加强监督各执收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二)各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三)采取信息化手段对非税收入的收缴帐户、票据使用、单位收缴等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执收单位和执收、执法人员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