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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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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9〕8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19生效日期:1900-01-01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嘉兴市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嘉兴市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

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2008年11月以来,我市共发生4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暴露出目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着一些严重隐患。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总目标,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措施,切实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坚决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与满意度,为建设“平安嘉兴”、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得到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交通事故三项指数“零增长”和“控大”目标。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治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整改资金、治理责任和考核评估奖惩措施,从源头上防止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产生。

(二)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掌握道路交通安全严重隐患,进一步改善道路、桥梁的通行条件,道路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三、组织领导

由市道安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安监、城建、农经、水利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具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整治原则

(一)按照属地管辖和部门职能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的领导下,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各县(市、区)道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

(二)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由道路、桥梁的产权单位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治理,产权不明确的由现在实际管理的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

(三)按照挂牌整治和应急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实行市、县二级挂牌督办整治,落实责任单位。

五、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道安委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推动整治工作措施落实。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及桥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负责本系统建造的公路、公路桥梁及航道桥梁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桥梁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员工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排查;配合交通、城建、水利、农经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农经部门负责农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本系统建造桥梁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本系统建造管理桥梁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其他部门直接管理外的道路、桥梁以及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经营性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其经营收费公路及其桥梁的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至2011年底结束,通过3年时间整治,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环境的改善,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排查阶段(2009年6月~9月)

1.全面排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道路、桥梁、农机、员工接送车等进行全面排查并确定隐患严重程度,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将排查结果及时上报各县(市、区)道安委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对前期已排查出的725公里未设置中央防撞护栏的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由交通部门进一步确认。

2.登记建档。各县(市、区)道安委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道路、桥梁的等级以及危险程度分类进行登记建档。干线公路与桥梁按行政等级(国、省道)、农村公路按技术等级(一、二、三、四级公路)、城市道路与桥梁按城市骨架(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进行分类。道路与桥梁安全隐患档案须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道路名称、桥梁位置、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治措施、整治期限、责任单位及相关图片。道路隐患包括公路开口间距、公路急弯或弯道反超高、标志标线、行车视距、临水临崖、中央分隔带护栏等,桥梁隐患包括承载能力、护栏安全强度、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等。

(二)整治阶段(2009年10月~2011年10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道路安全隐患,要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整治,逐步推进。2009年完成国省道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其它道路与桥梁严重安全隐患整治,要把交通流量大、航道深、安全防护设施严重缺失亟需整改的临水危险路段和危桥以及未设置中央防撞护栏的国、省道作为首批整治对象。2010年完成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城市次干路(支路)及其它道路和桥梁的整治。2011年完成剩余部分的安全隐患的整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2月)

以各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为单位对专项整治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市道安委也将组织相关专家及职能部门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隐患排查。各地排查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领导下,由交通、城建、公安、农经部门分别牵头,安监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参与,按照行业标准,对所有道路实行全方位排查、全过程评估。排查重点:一是道路特别是临水路段的急弯或弯道反超高、标志标线、行车视距、临水临崖、中央分隔带护栏等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桥梁特别是农村道路桥梁有否与路面同步改造,桥梁的承载力、护栏防撞强度和桥堍有无安全防护等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员工接送车辆、驾驶员以及行驶线路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农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加强隐患整治。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整治要求,加大对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整治力度,落实经费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务求整治到位。要加强整治资金保障,按照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分担整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每年的整治资金及时到位。

1.实行挂牌整治。对排查出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由市、县两级政府道安委挂牌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开展整治工作。承担整治任务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目标、措施、方法、经费、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和奖惩措施。

2.对三类交通安全隐患实行重点整治。一是未设置中央防撞护栏的双向四车道以上公路;二是道路特别是临水道路存在急弯或弯道反超高、标志标线缺失、行车视距不足、临水临崖的路段;三是桥梁特别是农村道路桥梁未与路面同步改造,桥梁的承载力、护栏防撞强度和桥堍有无安全防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3.对一时难以根治的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道路隐患实行应急整治,采取设置防撞护栏、防撞墩、防撞墙等应急防护措施,达不到汽车安全通行条件的,采用设置硬隔离设施的方式限制汽车通行或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明显、规范的禁令标志。

4.实行科学整治。对于排查出的危桥、临水危险路段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以交通部门为主,公安部门配合给予指导,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TD 81-2006)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要求,逐个研究、论证,提出整改意见,并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增设必要的照明设施。

5.按照先危险后一般、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对特别危险的临水路段和危桥以及采取简单措施可以收效的隐患先行整治。要先解决好路口、桥梁、弯道等等级道路中央防撞护栏问题。对排查出来的企业和单位接送车辆,参照校车管理模式纳入重点人车户籍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列管。对排查出的农机安全隐患,农经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加以整治。

6.实行临时性管理措施。对一时尚未整治完毕的危险路段,公安交警、交通、农经等部门要加强路面管理,依法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排查整治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排查整治行动信息,广泛宣传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参与排查整治的氛围。对不具备汽车安全通行条件的桥梁实行限制汽车通行的,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事关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事关“平安嘉兴”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推进整治工作的具体举措,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对因排查整治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公安、交通、建设、农经、水利、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持“三不放过”(即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治不达标不放过、整治效果不明显不放过)原则,对危险路段经常性地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整改,确保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各县(市、区)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的重要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工作的考核内容,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市道安委要加强对各地及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治理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沟通,整体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各个阶段的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底前要向市道安委书面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主要反映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2011年底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2.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表

   3.全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件1:

公路安全隐患排查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一、《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2004年3月1日实施)

(一)第8章8.3.4条: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3.4规定。

表8.3.4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

公路
集散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间距(M)
2000
1000
500
500
300


(二)第九章9.0.2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
适用范围

A
高速公路

B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

C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

D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三)第九章9.0.4条:

1.A级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须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设施。

2.B级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须的隔离栅、防护网;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须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平面交叉必须设置完善的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反光突起路标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

3.C级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及必须的视线诱导标、隔离设施;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设置隔离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

4.D级应设置标志;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路侧有悬崖、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标志和必需的交通安全设施。

二、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T D81-2006,2006年9月1日实施)

(一)第4章4.2.2条第(1)点:当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大于12m时,应分段确定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二)第9章9.3.2条: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的高度降至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1996年10月1日实施)

(一)第10章10.2.4条:……位于城市郊区的路段,有中央分隔带或分道行驶隔离带的,可栽植绿篱和花草。绿篱的高度以60-120cm为宜……。

(二)第10章10.2.7条第(1)点:平面交叉处应按设计要求留出规定的视距。在设计视距影响范围内,不应种植乔木,可栽植长绿灌木、绿篱和花草。

(三)第4章4.2.28条:桥梁的特殊检查应根据桥梁破损状况和性质,采用适当的仪器设施,以及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科学分析方法,查明桥梁病害和承载能力,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

(四)第4章4.2.30条:桥梁应急检查通常由地(市)公路管理机构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专门检查通常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主持,委托公路桥梁检测中心或具有这种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签订特殊检查合同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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