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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优生促进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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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绍政发〔2009〕4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30生效日期:1900-0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优生促进工程的通知

绍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优生促进工程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绍兴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通知》(绍政发〔2008〕1号)作出如下通知。
  一、调整享受对象的范围
  (一)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享受对象由原来规划生育对象更改为在我市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的待孕妇女;
  (二)困难家庭孕产妇免费产前检查和高危人群免费产前诊断对象调整为困难家庭孕产妇免费产前检查,经产前诊断机构确定需进行产前诊断的困难家庭孕妇及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再生育孕妇免费产前诊断;
  (三)免费补充营养素对象增加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再生育孕妇;
  (四)免费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由原来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扩大到父或母户籍在绍兴市区或在绍兴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的新生儿;
  (五)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病残儿免费鉴定、困难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困难家庭残疾儿康复训练补助等项目的享受对象不变。
  二、增加免费服务项目
  (一)增加产前筛查项目:为降低产前筛查假阴性率、假阳性率,同时提高产前筛查率,构筑起出生缺陷的第二道防线,绍兴市区产前筛查项目由二联筛查升格为三联筛查。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绍兴市区户籍孕妇或在绍兴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暂住证》的外来孕妇,项目检查费用由市财政补助50元,其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孕妇,检查费用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二)增加出生缺陷监测:出生缺陷监测是优生促进工程的基础性工作。为更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出生缺陷情况,从2009年起,在我市已设立国家级监测区上虞市,省级监测区新昌县、越城区的基础上,将嵊州市、诸暨市、绍兴县纳入市级监测范围,按照省妇幼卫生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绍兴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对新增县(市)的监测质控。绍兴市妇幼保健中心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组织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牵头单位,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孕前免费优生检测、免费病残儿医学检查、免费营养素补充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时,要动员待孕妇女自愿进行孕前优生检测。配合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免费产前诊断、免费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住院分娩等工作,依法把好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人员准入关,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婚检质量;做好新婚夫妇的优生咨询指导,对在婚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负责婚前医学指导,在尊重受检者意愿的同时,提出建议措施;做好被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及患儿的追踪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点。
  (三)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在开展结婚登记工作时,要配合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为了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为优生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内可配套设立婚姻和优生咨询室,也可设立相关服务室,便于优生促进工程相关工作的落实。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优生促进工程专项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工作,按照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宣传、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免费婚前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做好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各项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优生促进工程其他事项仍按绍政发〔2008〕1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优生促进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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