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制订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2009—2011年)》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 (2009—2011年) 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一部署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见,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三农”的作用,特制定本推广计划。 一、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2009—2011年)的努力,在全市农村普遍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使我市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积极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到2009年末40%的行政村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0年末70%的行政村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1年进一步完善、扩大、提高,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1.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推广计划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积极进行正面引导,营造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2.整合各方资源。有效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资源,在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力军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3.尊重自主意愿。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4.公益服务为主。全体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坚持以公益服务为主,日常咨询、法律讲座、合法性审查等一律免费,发生实际案件代理的实行优惠收费,对列入扶贫帮困的村,可以法律援助形式免费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宁波等地做法,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对免费服务的律师因误工、交通、通迅等引起的实际损失适当安排财政经费予以合理补偿。 二、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服务重点 (一)主要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2.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3.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5.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二)服务重点 1.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2.金融信贷中的法律问题; 3.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4.农业保险法律问题; 5.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 6.农业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7.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 8.农村仲裁机构的法律问题; 9.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法律问题; 10.村民主体资格和农民社会保障中的法律问题。 三、“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推广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司法局对辖区内各行政村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各行政村现有法律顾问情况与经济社会状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8月)。做好两个层面的宣传发动工作:一是组织各司法所对辖区内各行政村进行宣传发动,使其了解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推广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对全体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他们树立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为农村服务。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9月开始)。各县(市、区)司法局制定实施计划,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合理安排所辖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与有关行政村对接,建立法律顾问关系。对律师较少、村较多的县(市、区),市司法局加强力量调剂。 (四)考核验收阶段(每年年底)。市司法局对各县(市、区)是否按时按质完成分步分阶段推广计划及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列入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未完成分步分阶段推广计划及总目标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加强规划指导,帮助创造条件。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宣传,周密布署,合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推广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推广计划的落实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制订落实相关政策,扶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和实施,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司法所要根据县(市、区)司法局的统一安排和乡镇(街道)的要求,承担起辖区推广工作的直接责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树立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治帮扶、提供法律服务。 (三)建立考评,形成长效。在市司法局建立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要制定相应的考评机制,加强对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工作的跟踪、督查、考核及情况通报,并纳入对所和个人的考核内容。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对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推广计划纳入到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建设法治县(市、区)工作考评体系中,推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推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