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为实施好《办法》,更好地为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持我市良好投资环境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办法》颁布后,受到我市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办法》。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政策,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办法》 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市经贸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宣传《办法》活动。要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准确、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成立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研究和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关联席会议。 四、认真做好《办法》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提出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意见,定期汇报落实情况,由市经贸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市、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落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汇总和上报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研究和制定促进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度。 (三)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四)市法制部门负责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和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做好相应的制度配套工作。 (五)市外经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 (六)各级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许可和做出重大处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七)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自行清理,完善收费程序。 (八)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苦练内功,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意识。 (二)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构建为企业服务的平台,提高办事效率。 (三)尽可能为企业减少负担。无合法依据或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清理。有合法依据的收费,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予以减免。 (四)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减许可条件,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一)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强化监督。 (二)有关部门对于《办法》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到市法制、经贸部门。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企业办事和投诉平台,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