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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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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09[108]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1-11生效日期:1900-01-0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10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办通字〔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表彰奖励的激励效应逐步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执行规定不够严格,存在申报不规范、程序混乱、资料不全等问题,影响了奖励表彰的质量和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设立原则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应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综合性工作项目。除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具体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事项;
  (三)与国家和省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相对应。
  二、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表彰奖励项目。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表彰奖励项目。
  三、表彰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表彰奖励项目的审核
  市人事局作为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对表彰奖励项目、范围、标准、名额、比例等设定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核。
  (二)表彰奖励项目的立项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3个月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2.申请表彰奖励立项内容包括:
  (1)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2)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3)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4)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5)表彰奖励的形式及预计时间;
  (6)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
  3.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对不按程序报批或以倒流件形式申报表彰奖励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三)奖励表彰项目的实施
  1.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推荐方案,并印发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其中,对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须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书面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
  2.评选推荐的原则
  (1)对推荐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委、人口和计生、信访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先进集体和个人是企业及负责人的,应征求所在地计生、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按照有关要求,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在六盘水日报、六盘水电视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对评选推荐出拟由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由市人事局与主办单位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公布表彰奖励决定。
  四、其他表彰奖励
  (一)推荐到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参评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共同研究部署推荐上报工作。市人事局对推荐程序、上报要求和相关单位签署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主办单位报送。
  (二)各部门各行业自行表彰奖励的项目,若经费需从同级财政支出,必须经纠风、人事、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若经费不需同级财政支出,主办单位需将表彰后的情况书面送交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五、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表彰奖励是法律赋于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坚持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级监察、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办通字〔2004〕14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使表彰奖励活动在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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