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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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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政办〔2010〕117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3生效日期:1900-01-0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保障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在校青少年和儿童的人身安全,是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切实重视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制定、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和省公安厅、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闽公综〔2007〕713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调整管理措施,切实强化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校车进行审验,审验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涂装、校车的外廓标识;核发校车标牌;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和校车停靠站点标志;变更校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严查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

(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校车的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通报学生搭乘非法运送学生车辆的情况;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不符合规定的校车,及时督促相关学校进行整改;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督促车辆所有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按《校车标识》(国标GB24315-2009)的要求粘贴、喷涂统一外观标识,督促校车所有人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的要求对校车的座椅、玻璃窗、安全带等项目进行整改;加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化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不依法喷涂、设置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运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查处工作。

三、严格程序,强化源头管理

(一)深入排查摸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和私立幼儿园自备、租用的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二)认真审核把关。由中小学、幼儿园督促校车所有人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见附件),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集中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凡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教育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统一汇总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信息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确认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先期告知校车所有人按标准进行整改,签注审核意见后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学校或幼儿园及时告知校车所有人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校车登记手续。

(四)严格查验车辆。车辆管理所要严格按照《标准修改单》以及《校车标识》等要求,对运送学生车辆进行认真查验,在不改变车辆座位间距、排列、结构的情况下,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及时办理登记。凡符合集中运送学生车辆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同时把《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存入车辆档案。

四、统一标识,规范管理制度

校车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5座以上(含)的客车或乘用车、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符合《标准修改单》的要求,并按规定喷涂、放置标识标牌。

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应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规定的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统一标识执行。非专用校车标牌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制。新购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按上述要求办理校车登记,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在用校车改变用途,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手续,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运送学生车辆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要在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要求其按校车类型喷涂外观标识或补办校车标牌,同时抄告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对不依法喷涂、设置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而运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通知学校或幼儿园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五、加强管理,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车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查处运送学生的校车或非专用校车的超载、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将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指导相关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学校和家长不雇佣未经备案、登记的非法运营车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附件: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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