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抚府办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六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2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专职与兼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防范、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整合资源、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应急队伍;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应对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6月末县级综合性应急队伍基本建成,2011年末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队伍初步建立,到2011年末,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行政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基层应急队伍主要承担平时加强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先期救援处置任务。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主要承担综合性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行政村、社区等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发挥就近、就地优势,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队伍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灾情评估、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基层专业应急队伍主要在防范和应对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水利、农业、卫生、国土、林业等部门配合,建成原则上80—100人的“一专多能”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抢险救援工作。县(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各县(区)要在5月底前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一支以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和退伍军人等为主的原则上30—50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各乡镇(街道)都要确定一名应急专干,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信息员,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账。 三、推进基层应急队伍规范化管理和运行,提高实战能力 (一)完善运行机制。各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指挥调度、各类队伍联动应急、相关单位应急协作互动、应急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等机制,保证应急队伍快速高效发挥作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军地联动机制。各县(区)要尽快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并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强化培训演练。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培训,同时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采取日常训练、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提升应急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应急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各县(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演练不少于1次,要做好有关资料存档工作并将演练组织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相应组织演练。 (三)推进示范点建设。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内容,积极开展基层应急队伍示范点建设。每个县(区)至少要确定1个乡镇(街道)作为建设示范点,并于5月底前将示范点名单报市政府应急办。示范点要整合基层警务、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结合应急预案,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年度训练不少于2次8个工作日,要有训练内容,有训练目标,有图像等档案资料,并适时进行总结评估,选择成熟的示范点对外推广,力争建立更多的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的带头作用,全面促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四)保障物资储备。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队伍性质、特点和规模,按照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原则,为队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安排专人负责,科学、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并搞好维护确保完好;建立高效的调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2011年,各县(区)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站)。 (五)加大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县、乡两级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应急队伍的基础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等所需经费。 (六)加强政策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防疫、工伤、抚恤、补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建立和健全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机制;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队伍建设,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综合性应急队伍和专业性应急队伍建设;要明确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认真制定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本区域、本系统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的需要。公安、水利、林业、农业、气象、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建设、卫生、教育、民政、交通、环境、通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地震、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加强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帮助和督促检查,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队伍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