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三日 咸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5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工作的职能。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能。 (四)增加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能。 (五)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政工作。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全市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编制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负责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社会各界和国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四)承担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五)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的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奖券的发行、销售和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负责优抚抚恤工作。负责全市军、烈属优待、抚恤补助,审核追认、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七)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负责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十)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三)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民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十七)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机构10个: 1、秘书科 承担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办公自动化、信息公开、机要保密、对外宣传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计划生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保卫、信访稳定及应急管理等工作。 2、救灾救济科 主管农村救灾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拟订减灾救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3、优抚科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伤残军人(含武警)、人民警察、参战民兵、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评定、褒扬革命烈士。指导光荣院、优抚医院和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4、双退科 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转)站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民间组织管理科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6、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承担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7、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8、双拥科 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与地方部门、驻军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负责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低保资金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管理、维护低保工作信息网络,统计、汇总、上报低保工作各类数据;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 10、区划地名科(市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全市革命老区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级和市内行政区域界限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7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3名,市勘界办主任1名、市双拥办副主任1名(均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9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