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职责,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城市房屋产籍产权;负责房产的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核发预售许可证及登记备案证。 (四)负责直管房屋的经营管理;指导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负责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 (六)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七)负责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产权界定和房改方案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 (八)依法对房地产交易、租赁、物业服务、拆迁安置、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 (九)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法规咨询、法制建设和宣传,推进依法行政;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调研的牵头组织和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拆迁资质证和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备案;负责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经济计划编制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费的管理;负责局系统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 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拟订住房保障总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六)房屋产权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负责城市房屋产籍档案维护、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核发房屋产权证书;负责房产权属管理和纠纷调处;负责销售商品房的预售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屋经营和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依法对房产广告、信息进行审查;负责房产交易统计和市场态势分析;负责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七)房屋租赁管理处 负责各类房屋租赁的登记、合同备案,通过委托税务部门代征房产税;负责定期发布房屋租赁指导价及有关信息;负责房屋租赁行政管理和执法监察,处理租赁纠纷,规范租赁市场行为。 (八)房屋安全管理处 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租金调整和出售的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旧房改造抢修、事故房处理和房屋虫害防治工作。 (九)住房制度改革处 负责制定和出台年度住房租金标准、公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公有住房租金、成本价的执行、价格管理和出售方案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 项目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核准;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2011年12月31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涉及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和预售许可等管理职责交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承担,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有关事项审批后,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