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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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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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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0]124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07生效日期:1900-01-01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4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及省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加强山西省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晋财建[2009]489号)精神,为全力推动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经研究,决定设立吕梁市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吕梁市政府为支持全市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县(市、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级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部分及其他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以奖促治”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支持通过环境建设达市级生态示范标准的乡镇、村庄的创建。

五、“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态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上述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六、“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并获得市级命名的“生态乡镇"、“生态村”。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建设、巩固和提高所需的方案或规划编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八、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九、各县(市、区)在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同时,应同时落实县(市、区)财政和村庄自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市级“以奖促治”专项资金,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确定的支持范围,经市环保、财政共同验收批准后,各县(市、区)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10%以上资金予以奖励。

十、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和补助标准

(一)市“以奖代补”资金按照验收一命名一下达预算的程序进行。即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对达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乡(镇)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下达“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命名通知,市财政部门根据命名通知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项目的汇总情况、市环保部门与市级财政确定“以奖促治"项目的具体资金支持额度。

(三)获市级的“生态乡镇"补助标准为10万元、“生态村"补助标准5万元。2010年生态乡镇创建数5个、生态村30个,以后年度创建数按不高于1:1.1的比例控制。

十一、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确保农村环保项目加快实施。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应根据项目工作方案、规划及工程进度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阿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的,未动用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和环保部门,以便上报省财政厅、环保厅。

十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积极开展对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督查和检查工作,使“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二)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向受益农民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外,同时将所拨专项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十三、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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