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当前,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已经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任务非常繁重,压力前所未有。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晋政发[2010]16号)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好《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27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6号)两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十一五”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事关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各级、各部门干部政绩的考核,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县(市、区)l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认真研究、监督、实施,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挑选精兵强将,分兵合击,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全力以赴抓好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措施的落实。污染减排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减排责任,增强污染减排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污染减排与调整结构相促进,环境改善与惠及民生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细化责任,严格按照吕政办发(2010]27号、76号两个文件要求,加大投入,攻坚克难,打好打胜污染减排攻坚战。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合力。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和指导,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总协调,并与市财政局负责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落实;市经委负责加快对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的步伐,监督落实今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的运行管理。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责任人严格问责,市物价局负责落实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市统计局负责向市环保局提供相关经济运行数据,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增量,以及时把握污染减排形势。 严格实施污染减排预警调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月度、季度分析和预测预警,制定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二、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存在阶段性突出问题的县(市、区)和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暂停对该县(市、区)和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减排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对相应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直至撤职,并取消该县(市、区)各级、各单位和所属企业一切评奖、评优。对污染减排工作不重视,导致减排任务完不成,出现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对污染减排工作措施硬、行动快,成效明显、超量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企业,市政府将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三、突出重点,抓好减排项目的实施 要以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时建成投运及重点行业新建减排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现未投运的污水处理项目,要严格按照倒排工期节点要求,攻坚克难、确保按时投运。已投运的污水处理项目,要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增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同时要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规定,确保运行经费足额到位,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县(市、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已开征污水处理收费的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90%。征缴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务必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加强污水处理厂技术岗位培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科技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妥善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科学确定回用水的价格,细化回用水使用的具体规定。对应使用而拒不使用回用水的单位,相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减其用水指标,限制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关闭其自备水源。加大对现有城市供水设施的改造和管理,不具备开展回用水条件的,要抓紧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到201 0年年底吕梁市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20%,其他县(市)启动回用水建设工程。 加大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及技改力度及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力度,制定超量减排资金奖励政策,并在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引导企业主动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推进电力、冶金、焦化、煤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零排放”工程;抓好食品、酿造、酒精、制药等涉水企业以及文峪河、三川河、磁窑河流域排水企业达标排放基础上的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 四、严格监管,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要将“保运行"作为2010年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管理,采取县级环保人员驻厂监管、在线仪表远程监控、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附表二、三所列的减排项目实施全程、全天候监控,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完善,国控重点企业及减排项目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全部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进一步规范在线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管理,加强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有效上传,将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在日常环境执法行动中,提高对污染源的监控水平。 加强污染减排工程环境监测与监察。市、县两级环境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按时完成国控及重点减排项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环境监察队伍要加大现场监察频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境监察监测系数不低于1.8。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间超过3天的,企业生产设施应同时停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旦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恢复正常,并依法查处,加倍予以处罚,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物价部门扣减脱硫电价,给予脱硫电价1—5倍的罚款,同时环保部门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避免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更大影响。 加快减排工程环保验收。完成已建成投运减排工程的环保验收,整体工程不具备条件的,开展减排工程单项验收,确保已形成的减排量得到国家核查认可。 二O一O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