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第90号)精神,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办理及制发程序。市政府各部门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均须在来文中注明“文件内容是否涉密,是否上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凡制发文中没有标注上述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将不予受理。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科室将根据来文意见,对文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对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拟公开的文件,承办科室在拟办意见中注明“此件拟上网公开”,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市政府公开办建议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和政府信息公开笺”格式(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和政府信息公开笺附后),规范本单位公文制发流程,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纳入到公文制发环节当中,确保本单位可以公开的正式文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开。 二、做好主动及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全面、主动地予以公开,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要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予以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对于群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对新产生的政府信息每季度向图书馆、档案馆移交一次。 三、严格保密审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征求本级保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确保不发生政府信息失泄密事件。对不予公开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四、实施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和政府信息公开笺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