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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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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0〕19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26生效日期:1900-01-01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实现“百分之百”的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经过艰苦努力,列入今年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已经完成。但从长远发展看,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是长期艰巨的任务,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加速我市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必由之路,事关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站在建设沿海社会经济强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以高度的责任心下力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明确专人和部门具体负责,按照市政府百分之百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准确把握重点,盯紧重点领域

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是对高污染、高能耗、违规违法设立、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或项目,有针对性地采取关、停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一律关停;落后产能在建项目一律停建;继续清理“五小”企业及项目,仍然生产的必须关停,已经关停的要严防恢复生产,违规建设的同时要严肃处罚。严把准入关,对谋划、拟建的“两高”、“五小”产能落后及违规项目不予立项,不得审批。

三、迅速行动,务求成效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对落后生产能力必须百分之百淘汰的要求,继续深入地组织拉网式排查,逐个企业、项目摸清情况,制定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列出关、停企业名单,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拟关、停企业分类汇总后,于2010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工信局或市石化局。

(二)驻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督导组要将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作为今年后两个月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关企业、项目摸排工作的督导,配合当地政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督导及时采取措施。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同时追究驻当地节能减排督导组的责任。

(三)市工信局和石化局要立即分别组成督导检查组,深入各县(市、区)进行专题检查督导,全面掌握情况,把握工作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各县(市、区)排查、部署、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工信局或市石化局反馈。

四、全面做好企业对标工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百分之百开展对标行动的要求,把淘汰落后产能与对标行动结合起来,积极帮助每个企业全面明确产品、工艺、技术、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积极开展对标整改工作。

市工信局联系人:戴广增,电话:2079361,电子邮箱:QYJCYK@126.com;

市石化局联系人:鲍树军,电话:2101824,电子邮箱:czsyhgj@126.com。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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