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第二条中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设定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建城区内外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在建城区内,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和营业时间,食药监局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划定范围和规定营业时间以外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取缔。 二、建城区之外,包括农村集贸市场和农村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