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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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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廊政办〔2009〕99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25生效日期:1900-01-01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廊政办〔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按照国办函〔2009〕100号和办字〔2009〕143号通知精神,现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民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有的国旗由于使用和悬挂时间较长出现了破损、污损、褪色等问题,有的悬挂的国旗不合规格。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尊严和树立我市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广泛普及国旗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民尊重、爱护和使用国旗意识,引导公民和组织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制定国旗升挂使用和回收处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对所属单位的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旗的生产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旗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四、集中回收处理。按照单位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驻廊中省直单位、市直部门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各单位回收的国旗登记造册后上缴当地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由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挪作他用。处理回收国旗时要注意环保和循环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举行庄严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内容。
五、及时总结反馈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回收处理国旗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工商、质检、环保、城管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于2010年1月1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1861
电子邮箱:fzb_lf@163.com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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