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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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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运政办发〔2010〕157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08生效日期:1900-01-01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运城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运城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民用爆炸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有国防科技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物品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九)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十)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持有国防科工办认定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或《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范围》、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二)储存库房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照明设施、内外部安全距离等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完好;
  (三)储存库房安装外层为铁皮防火门的双层专用库门,内、外两层门锁钥匙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区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并设有铁丝网等防攀越设施;
  (四)有报警值班室,值班室结构坚固,安装有防盗门和防盗窗,并具备防破坏能力。值班室配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装有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五)有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防系统。值班看守人员不少于三人,且身体强健有自卫能力,配备有不少于二条的看护犬;
  (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储存仓库安全守护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出入库领用发放清退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安全隐患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
  (七)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有培训教材、试卷、签到表及成绩单等记录;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九)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十)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看守,严禁脱岗离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十二)严格执行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二年;
  (十三)如实记录民爆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库存情况,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领取清退登记表》,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数据上报公安机关,录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五)民爆物品库房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3.煤矿企业具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明;
  4.非煤矿山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明;
  5.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6.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述意见上报市级公安局,经市级公安局审查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民爆服务站获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以后,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经过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四、《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申办
  (一)需要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首先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申请表,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二)爆破作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公安局组织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及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要本着“就地、就近、安全”的原则,尽量减少跨省跨地区长距离购买运输,为涉爆单位的合法需求提供便捷服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购买申请,填写《申请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后上报运城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审查,并核查购买经办人的身份,审查合格后给予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持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到指定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的品种数量予以销售,销售购买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公安机关。
  六、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悬挂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跨县(市)以上区域运输的专用运输车要装有GPS定位系统;
  (三)民爆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四)驾驶员必须是技术熟练、资格条件合格的人员。运输途中,押运员、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不得吸烟,不准喝酒;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保持安全车速,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严禁同车运输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
  (七)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爆物品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八)运城市河东民爆销售公司购买民爆物品,由销售的生产企业负责运送到目的地。县(市)销售企业到运城市河东民爆销售公司购买民爆物品,由运城市河东民爆销售公司负责运送到目的地。使用单位到县(市)民爆销售公司购买民爆物品,由县(市)民爆销售公司负责运送到目的地。
  七、大型爆破和在特定区域爆破工程的审批管理
  大型爆破和在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及其它环境复杂场所实施爆破作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对有关材料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级公安局审批,市级公安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要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经批准许可的爆破工程作业,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八、爆炸物品销毁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对查处涉爆案件收缴的爆炸物品,群众主动上交的爆炸物品和经营、使用单位过期变质上报的爆炸物品,应及时予以销毁,销毁爆炸物品由公安部门组织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销毁作业人员应由有资质,熟悉爆炸物品销毁安全知识,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当任。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填报《销毁爆炸物品审批表》,制定销毁工作方案,选择符合销毁的现场,安排好警戒和标志,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要求进行,销毁后对现场进行认真核查清理,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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