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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公证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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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司公[2005]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2-03生效日期:1900-01-01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公证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司公[2005]3号


各市司法局:

最近,外交部给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政府外办发出《关于打击伪造公证书的通报》(外领函[2004]1530号)。通报称,去年5月中旬以来,外交部根据举报查出了270多本拟送往阿联酋、墨西哥使用的伪造公证书,大部分为学历、经历公证书,涉及数目之大,为外交部办理认证工作以来所罕见;此外,还发现了一批约70本由公证处出具的有明显质量问题或瑕疵的学历公证书(详见附件:《伪造公证书一览表》)。通报指出,伪造公证书的仿真度较高,且在短期内批量出现,很可能有犯罪团伙大规模伪造公证书。随着伪造公证书的大量出现以及公证质量问题的频繁发生,公证书使用地所在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查证的日渐增多,极大地降低和损害了我国涉外公证的信誉和国家形象,某些伪造公证书在骗取认证后在域外使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为此,外交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办学机构、公证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伪造国家公证文书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办学及出具不实学历证明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现根据上述通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意识。“涉外工作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不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民、商事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着中国公证的国家形象和行业信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外公证的质量隐患和执业风险,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二、 认真贯彻、落实涉外公证各项管理制度。多年来,司法部及省厅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涉外公证业务发展并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和制度。最近,为适应完善“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的需要,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行政审批被取消后,经征得司法部同意,中国公证员协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公协字第003号),赋予各级公证员协会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考核、制订和落实相关配套行业规范、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教育培训、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涉外公证质量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违纪的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行业惩戒等管理职能。各地要紧紧围绕提高公证质量,落实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及省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推进涉外公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 切实遵行涉外公证业务规范与程序。在公证业务活动中,严格遵行公证程序及相关规程,是确保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途径。要教育督促公证业务人员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涉外公证规范、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司规[2002]6号)的要求,把好涉外公证受理关、审查关和出证关。当前,尤其要认真落实有关业务范围与管辖、申请代理权的审查、公证员亲自办理、主要证据甄别、认证与核实、出证审签、加盖公证员名章、公证书送达、送认审查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要求;对当事人申办的发往境外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在读证明等公证事项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登录有关网站或直接到省教育厅所属的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核实、认证;要梳理、分析近年来引起申诉、复议、诉讼等争议后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错误、瑕疵公证所存在的共性化程序问题,充分吸取教训,纠正在一些批量化、定型化公证业务中习以为常的错误操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

四、 着力规范公证机构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关系。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从严规范公证机构与当地的涉外劳务、留学、婚姻、旅游、收养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严禁公证机构为稳固所谓“证源”,一味迁就某些中介机构的不合理要求,忽略管辖、减省程序、降格以求;严禁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由中介机构在有关材料上代填代签,并代审有关证据材料;严禁采取直接或变相方式向中介机构支付业务介绍费用。

五、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防范公证造假行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在业务与管理活动中,要提高对伪造公证文书及其他虚假文书、证件的防范意识,对外事部门要求查证的,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调查、核实、回复;要尽快完善公证水印纸管理监控机制,根据需要为外交认证部门提供水印纸发放、使用、调剂、失窃等有关信息;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了解有关信息,掌握当前一些犯罪集团、不法分子制售、使用虚假证件、材料、文书活动的动态、手段和特点,开展专项培训、提高识别技能,一旦发现伪造公证书、持用虚假文书、证件及其线索的,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公证造假行为。

附件:伪造公证书一览表附件:

附件:

伪造公证书一览表










拟送往的国家
份数
标明的公证处
份数

墨西哥
156
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
81

福建省长乐市公证处
40

福建省连江县公证处
16

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
17

阿联酋
90
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
69

江西省宜春市公证处
6

浙江省瑞安市公证处
4

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
4

江苏省宜兴市公证处
2

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1

北京市公证处
1

浙江省温州中信公证处
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
1

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
1

比利时
9
福建省公证处
9

塞浦路斯
6
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
6

巴西
4
辽宁省本溪市公证处
2

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
2

叙利亚
2
浙江宁波市公证处
2

马来西亚
3
辽宁省沈阳市第二公证处
3

公证处出具的有疑点的公证书
阿联酋
73
山东省济南市公证处
61

湖北省武汉市第二公证处
8

湖北省公证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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