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司〔2008〕150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省第十二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好地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是关系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决定》是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处于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时期所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借鉴国外经济发展成功经验、积极应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战略抉择,是破解我省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根本途径,对于推进由“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的跨越、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迈进,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新任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来抓,充分发挥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要把深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理清思路、谋划工作的过程,对工作职能再认识、对工作方向再明确、对工作重点再突出、对工作措施再落实,结合“五大工程”,找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提高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履行司法行政法律保障职能,为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密切关注、全面把握社会稳定形势,深入分析经济波动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预防和减少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牢牢把握维护稳定工作的主动权。 要坚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探索建立与“首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进一步端正监狱劳教工作指导思想,创新教育改造内容、手段和方式方法,优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知识结构,探索建立与“首要标准”相适应的领导责任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整合司法系统资源,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和管理工作与监狱、劳教所内进行的教育改造和挽救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积极因素。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特色和优势。在继续做好传统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事关民生和经济转转型升级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矛盾、化解矛盾的功能。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摸、调处工作,切实把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地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社区矫正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省全面铺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为抓手,不断创新、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分析、排查核查、监督考察、惩罚奖励和教育矫正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市、县(市、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监管工作机制,严防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积极探索矫正工作新方法新举措,全面实施奖惩考核、心理矫正、个案矫正等工作,着力推进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等机制,逐步建立社区矫正法制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基地,不断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三、充分履行司法行政法律宣传职能,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围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大力加强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民法律素养,为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的总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经验管理人员、农民工等重点人员的普法教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带动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广泛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统筹兼顾,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引导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加强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把法律服务与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要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扎实开展新一轮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实现“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由注重覆盖面到注重创建质量的转变。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将基层依法治理创建工作机制引入规模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结合“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工作,探索地方依法治理有效途径和规律,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充分履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为经济转型升级营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认真研究经济转型升级所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问题,探索制定应对措施,主动参与经济社会管理,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确保经济转型升级顺利推进。 要发挥法律服务优势。充分发挥律师法律专业优势,鼓励律师参政议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等所具有的事前性、先导性优势,及时指导公民个人、市场经济主体、社会组织依法从事和规范经济社会活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优势,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利益诉求。充好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植农村、便民利民、优质低价的优势,积极为“三农”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巩固和扩大社会和谐的基础。 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拓展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服务领域。以担任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等形式,发挥法律参谋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拓展基层农村法律服务领域。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等载体,积极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延包、乡镇(村办)企业延伸、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资源和项目开发等提供快速高效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拓展新兴行业法律服务领域。积极介入证券、金融、高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国际贸易、反倾销等领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专利和重组重整、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的多元化。拓展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领域。通过依法为民营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机制,调解劳动纠纷,搞好经营风险预测,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提升发展水平和经营规模,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要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把法律服务业作为现代高端知识服务业重点加以扶持,为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律师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健全律师评价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提高律师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公证执业规范、公证执业监管、公证员教育培养等工作机制,加强公证信息平台建设,深化公证文书格式制度改革,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坚持“应援尽援”的原则,简化法律援助审批手续,畅通便民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一步顺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职能,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运作、司法鉴定人规范执业,促进司法鉴定文书采信率的进一步提高。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用创新的精神求突破,用改革的精神解难题,以理性的思维促实践。要牢固树立保稳定促发展创和谐的理念,自觉把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到经济转型升级中去,从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物质保障等各个方面落实《决定》的要求。要围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正确处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关系,既要把握各项工作的差异性,又要注重各项职能之间的关联性,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把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资源优化配置起来、有机整合起来,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效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需求,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责任制度、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要以“大学习、大讨论”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开创新局面、创造新业绩,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